天水嘉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豆甲卯 | 注册资本:4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0525MA71MYN69G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天水市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张家川镇和畅家园A60-A69号商铺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9-25
(2024)甘0525民初857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惠**
天水嘉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
2023-05-25
(2023)甘0525民初336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天水嘉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3
2023-01-09
(2022)甘05民终1293号
不当得利纠纷
王**
天水嘉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家川回族自治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2-11-18
(2022)甘05民终116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川支公司
闫**,天水嘉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
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2-04-22
(2022)甘05民终35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川支公司,天水嘉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陈**,闫**
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1-12-23
(2021)甘0525民初115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陈**
闫**,天水嘉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川支公司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7
2021-12-09
(2021)甘0525民初115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陈**
天水嘉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川支公司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3-31
2021-03-01
(2021)甘0521民初24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天水三义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天水嘉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0-07-27
2020-07-03
(2020)甘0503民初1898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甘肃仲伈商贸有限公司与天水嘉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张消行罚决字(2026)第0008号
现查明2026年5月17日,张家川县张家川镇和畅家园二期2栋1单元发生火灾经调查,发现该公司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以上事实有《火灾事故认定书》(张消火认字(2026)第0002号)、现场照片、张江明和张银强询问笔录各壹份等证据证实。
现查明2026年5月17日,张家川县张家川镇和畅家园二期2栋1单元发生火灾经调查,发现该公司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以上事实有《火灾事故认定书》(张消火认字(2026)第0002号)、现场照片、张江明和张银强询问笔录各壹份等证据证实。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甘肃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第三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天水嘉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000.00元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6-07-20
2
天市税稽二罚﹝2026﹞8号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菏泽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菏泽税稽协[2025]72号)及国家税务总局菏泽市税务局稽查局传递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43717000125042273761要求,对天水嘉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涉嫌取得菏泽鑫鸿林木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已证实虚开的9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700223130票号15075418#-15075420#、15033180#、16976267#等,详见委托协查凭证清单)的“来源及对应业务是否有真实的货物交易”进行了核查。1、货物流向及发票取得经查,天水嘉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挂靠老板余进良长期从张家川镇刘永旺建筑机械材料经销部采购建筑材料,在一次进货时经销部老板刘永旺,问他能不能给公司开具专用发票,刘老板说他是个体户,开不了,他可以给余进良介绍源头厂家(菏泽鑫鸿林木业有限公司)给其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要向厂家支付开票金额8%-9%的手续费。2022年4月至2023年10月间天水嘉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与由菏泽鑫鸿林木业有限公司没有实际购销业务的情况下,刘老板向该单位提供了由菏泽鑫鸿林木业有限公司开具给天水嘉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涉嫌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167份(其中96份为菏泽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1份为本次核查涉嫌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7017225元。2、资金流向通过调取天水嘉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及挂靠人余进良账户流水,和对余进良的询问笔录证实,资金回流过程是菏泽鑫鸿林木业有限公司扣除开票手续费1360000.00元后,再由刘永旺及妻子田艳平个人账户转给我的个人账户,共转15657025元,相差的200元(实际电机价格是437元,付了200元)作为余进良和刘永旺的抵账业务。以上违法事实由证据资料2证明:1、挂靠人余进粮的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情况说明1份;2、天水嘉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资金流水2份;3、挂靠人余进粮的相关个人账户流水2份;4、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1份综上,受票方天水嘉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开票方菏泽鑫鸿林木业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于2022年4月至2023年10月取得由菏泽鑫鸿林木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67份,价税合计17017225元,增值税税额1957733.78元(发票代码3700223130票号15075418#-15075420#、15033180#、16976267#等,详见委托协查凭证清单),当期将上述发票对应的进项税额1957733.78元全部进行了认证抵扣,由于项目收入和成本不匹配,只将部分发票进工程施工中核算并结转了主营业务成本。2022年度合计进工程施工列支并结转主营业务成本408849.53元(其中2022年9月21号凭证工程施工238938.03元、2022年12月29号凭证工程施工88495.57元、2022年12月69号凭证工程施工81415.93元),2023年度合计进工程施工列支并结转主营业务成本612402.59元(其中2023年6月29号凭证工程施工171938.05元、2023年6月32号凭证工程施工177893.38元、2023年6月33号凭证工程施工171973.81元、2023年7月25号凭证工程施工90597.35元),其余在原材料—建筑模板科目挂账14038238.8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二十一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之规定,该单位让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属虚开发票,对天水嘉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取得并申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税额1957733.78元做进项税额转出,补缴增值税1957733.7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二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的规定,该单位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97886.69元。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的规定,该单位应补缴教育费附加58732.01元。根据《甘肃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10〕107号)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分别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同时缴纳地方教育附加”的规定,该单位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39154.6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意见》国税发(2008)88号“......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之规定。该单位2022年取得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支主营业务成本408849.53元,应调增202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408849.53元,调减所得额(税金及附加)103023.2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1511.63元,教育费附加30906.98元,地方教育附加20604.65元),合计应调增202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05826.26元,调整后2023年度应税所得额654255.11元,已缴企业所得税87107.21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654255.11*0.25-87107.21已交)=76456.57元。该单位2023年取得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支主营业务成本612402.59元,应调增202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612402.59元,调减所得额(税金及附加)92750.1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6375.06元,教育费附加27825.03元,地方教育附加18550.02元),合计应调增202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519652.48元,调整后2023年度应税所得额1249071.12元,已缴企业所得税182354.66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29913.12元。建议责令该单位对2022年-2023年度取得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价值14038238.50元的原材料—建筑模板红字进行冲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同一违法行为违法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处罚”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以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虚假纳税申报的方式少缴税款的偷税行为,处以60%的的罚款1357194.09元。
1357194.09元
国家税务总局天水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6-05-27
3
天市税稽罚﹝2024﹞40号
其他违法
对少申报缴纳2018年度、2019年度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457791.69元,2019年企业所得税280770.74元合计738562.43处50%的罚款即369281.22元的罚款。
369281.22元
国家税务总局天水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4-11-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