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内蒙古美力坚科技化工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6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璞哲注册资本:30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0624MA0N42YK5D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蒙西镇黄河路东、建设路西、市政路南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2-19
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龙安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内蒙古美力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美力坚科技化工有限公司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2
2024-10-09
(2024)内0624民初3304号
承揽合同纠纷
江苏共筑石化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古美力坚科技化工有限公司,吴江**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3
2024-05-08
(2024)内0624民初630号
合同纠纷
江苏共筑石化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新苏化工机械有限公司,内蒙古美力坚科技化工有限公司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4
2023-08-25
(2023)苏0509民初15468号
承揽合同纠纷
南京工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内蒙古美力坚科技化工有限公司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5
2023-08-25
(2022)苏0509民初15468号
承揽合同纠纷
南京工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内蒙古美力坚科技化工有限公司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6
2022-12-29
(2022)苏0509民初15468号
承揽合同纠纷
南京工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内蒙古美力坚科技化工有限公司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7
2022-09-14
(2022)苏0509诉前调8606号
承揽合同纠纷
南京工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内蒙古美力坚科技化工有限公司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8
2022-08-29
(2022)苏0509诉前调8606号
承揽合同纠纷
南京工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内蒙古美力坚科技化工有限公司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9
2022-05-07
(2021)内06民初33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苏州市新兴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古美力坚科技化工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10
2022-05-07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苏州市新兴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古美力坚科技化工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6-14
2025-03-12
(2025)内0624财保22号
财产保全
江苏京苏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内蒙古美力坚科技化工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6464166.40元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2
2024-11-09
2024-10-10
(2024)内0624民初3304号
承揽合同纠纷
江苏共筑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美力坚科技化工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4-09-30
2024-09-03
(2024)内0624财保86号
财产保全
西谷化学(上海)有限公司、内蒙古美力坚科技化工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320000.00元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4
2024-06-20
2024-05-09
(2024)内0624民初629号
合同纠纷
江苏共筑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吴江市振球化工机械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49759.54元
民事案件
5
2024-06-20
2024-05-09
(2024)内0624民初630号
合同纠纷
江苏共筑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美力坚科技化工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44944.26元
民事案件
6
2020-06-30
2020-06-03
(2020)苏0509民初5866号
买卖合同纠纷
5866双恒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与内蒙古美力坚科技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鄂托克旗)应急罚〔2026〕危化1-13号
1.2026年8月4日切割蒸汽管道法兰螺栓作业,未按规定进行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 2.动火作业(MLJ-2NF1-DH-2026-O8-O4-001)未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填写。
分别违反了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2.《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并采取下列安全管理措施:(二)根据相关行业标准填写作业票或者制定作业方案”的规定。 分别依据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2.《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80000.00元
鄂托克旗应急管理局
2026-08-13
2
津新港关缉违字〔2026〕596号
违规
处罚款人民币:1.6万元。
160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2026-06-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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