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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远肖氏诊所(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肖中梅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2502MA6LXDP36G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开远市东风路上段强盛苑256-25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红开处罚〔2026〕140号
当事人于2025年10月14日以0.389元/g的价格自湖南协仁堂药业有限公司购进了100g的小通草,贮存于营业场所内标示通草的药斗中,以小通草冒充通草的方式,按0.4元/g的价格销售,截止2026年3月31日已销售完。上述药品的成本合计:38.90元,销售所得为:40元,违法所得合计:1.1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和九十八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规定,构成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且社会危害后果较小,符合《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的;”所指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的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壹元壹角整(1.10元) 2、处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
(四)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的;”所指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的
10000.00元
开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