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恩施市琪璟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姚艳萍注册资本:10.0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2422801MADLKQ4L7W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恩施市金子坝街道金桂社区新天地3栋111-11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恩施市监处罚〔2026〕335号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5月28日办理营业执照后,开始从事餐饮服务,店铺招牌名称为“小东北野摊烧烤大排档”,经营方式为线下堂食经营+网络餐饮外卖,美团网络外卖平台的网店名为“小东北野摊烧烤大排档(恩施店)”。 2026年4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实施检查,发现其菜单上列有:冷食类-小东北凉菜区:爽口萝卜皮(12.00元/份)、拍黄瓜(12.00元/份)、捞汁苦苣(18.00元/份)、凉拌毛豆(16.00元/份)、生菜(5.00元/份)、油焖花生米(16.00元/份)、盐水花生(16.00元/份)等;自制饮品类-自制饮品系列:抹茶轻乳茶(16.00元/杯)、元气桃桃(12.00元/杯)、金桔柠檬茶(9.90元/杯)、奶皮子酸奶(8.00元/盒)、红酒冰糖雪梨(28.00元/份)等。检查人员在现场检查中未发现店内有上述冷食类、自制饮品类食品的成品摆放。 当事人承认,在线下堂食曾销售的冷食、自制饮品有: 爽口萝卜皮、拍黄瓜、凉拌毛豆,生菜、油焖花生米、元气桃桃、金桔柠檬茶、凤梨果茶(菜单上没有)。美团外卖平台曾销售的有:川香毛豆、油炸花生米、葱白豆干;外卖平台未销售自制饮品类食品。当事人经营的冷食类、自制饮品类均为顾客点餐和下单后加工销售。另,当事人为招揽生意于2026年1月开始经营冷食类和自制饮品类食品,但不能提供销售记录,由当事人估算,从2026年1月1日至4月27日期间销售额为450.00元,货值金额450.00元,除去成本,未获得利润,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持有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未核定“冷食类、自制饮品类食品销售”。 同时查明,当事人从襄阳欧帝商贸有限公司购进自制饮品类的食品原料和半成品饮品,能提供供货商的资质和食品合格的检验报告,据此,当事人购进食品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应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本局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裁量情形,且当事人的家庭中有重疾病人,对当事人适用减轻处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2000.00元。
2000.00元
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