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源市宋杖子镇文龙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焦文龙 | 注册资本:6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3211382MAC4N8N577 | 所属地区:辽宁省 |
| 企业地址:辽宁省朝阳市宋杖子镇宋杖子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凌市监处罚【2024】44号
2024年5月27日,我局收到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四市监案移[2024]30号)。移送函称其在办理四平市铁东区王二蔬菜批发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案时,经核查:2023年11月7日四平市铁东区王二蔬菜批发行销售给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兄弟蔬菜批发商店的尖椒和螺丝椒被抽检,抽检结果为不合格,涉案食用农产品是当事人2023年11月5日从凌源市宋杖子镇文龙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购进的。2024年5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凌源市宋杖子镇文龙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进行现场检查,经营者焦文龙承认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在其合作社未发现上述不合格产品,现场告知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结果,当事人未提出书面异议和书面复检申请,认可检验结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办案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837.6元。
没收违法所得837.6元
0.00元
凌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