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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鄞州维洛纳茱丽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妮注册资本:1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12MAC6JU923L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福明街道海晏北路189号六层605-1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10
(2026)浙0212民初2995号
服务合同纠纷
乐*
宁波鄞州维洛纳茱丽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
2025-07-17
(2025)浙0212民初11704号
名誉权纠纷
宁波鄞州维洛纳茱丽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乐*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鄞卫医罚〔2026〕53号
2026年5月21日,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健康局以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为由立案调查。 2026年5月25日,受委托人梁赟丹在询问中陈述医师夏刚未按规定填写1名患者病历资料、医师巫帅未按规定填写2名患者病历资料。2026年6月2日,医师夏刚在询问中承认其未按规定填写1名患者病历资料。2026年6月22日,医师巫帅在询问中陈述其未按规定填写2名患者病历资料。 2026年6月18日,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宁波鄞州维洛纳茱丽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案(甬鄞卫医立〔2026〕42号)当事人宁波鄞州维洛纳茱丽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1、该单位正在营业;2、现场发现患者蒋静静躺在该单位治疗床上,该单位提供的蒋静静的激光及光子美容治疗知情同意书上未见替代医疗方案,“姓名、诊断、治疗部位、医师签名”均为空白;3、该单位平板上顾客李佳纹、虞璐明消费记录中见“NAD”等字样;4、该单位药房放有一盒注射用辅酶I、一盒注射用还原型谷胱甘肽;5、现场未见巫帅、夏刚上岗,抽查病历中未发现巫帅、夏刚存在未按规定填写病历问题。
对宁波鄞州维洛纳茱丽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予以如下处罚: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046.4元;罚款人民币103000元;
103000.00元
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健康局
2026-08-17
2
甬鄞市监处罚﹝2024﹞493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自行提供广告文案,于2023年12月8日通过公众号发布文章,文章中写有“【销量王】BOTOX50U小红瓶医学界的液态超声刀IC保妥适指定导师打造定点去皱+V面提升技术分分钟抚平动态皱纹同时打造上镜小V脸重获无龄感”。上述广告中宣传的BOTOX50U小红瓶产品包装显示其药品名为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品牌名为保妥适,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SJ20171003。根据《关于将A型肉毒毒素列入毒性药品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8]405号),A型肉毒毒素及其制剂已列入毒性药品管理。另查明,当事人在公众号上发布涉及毒性药品的医疗广告系宁波阪急商业有限公司免费为其发布(另案查处),未产生广告费用。当事人在案发后立即下架了违法广告。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对于当事人违规发布毒性药品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因当事人在案发后立即下架了违法广告,不再另行责令停止发布涉案广告,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罚款40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40000.00元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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