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贵州趣悠游旅游服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世光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102MADAGE1M1C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大营路街道大营坡新添大道南段与鹿冲关交界中建华府(贵阳大营坡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B地块B6栋27层14-1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筑﹞文综罚字﹝2026﹞2号
当事人名称为贵州趣悠游旅游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20102MADAGE1M1C,《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为L-GZ-101355,法定代表人为刘世光,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地址为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大营路街道大营坡中建华府(贵阳大营坡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B地块B6栋12层1号。当事人于2025年11月14日至2025年11月18日组织团号为“JYBD251114-A1”的“游黔地盛景5天4晚”旅游团,共4组19名旅游者,带团导游为杨军(导游证号:UGO1309V)、张姝(导游证号:WCN6386M)。四组旅游者的旅游合同在《自愿项目确认表》中分别载明了“凯里文创园苗族非遗博物馆”“安顺开发区黔兴号”“贵州瀑之鸿商贸有限公司”“白云区聚珍堂工艺品经营部”“茅台家族茅坛壹号酱酒体验中心”5个购物场所;当事人负责人兼计调周艳因旅游合同中约定的贵州瀑之鸿商贸有限公司、白云区聚珍堂工艺品经营部停业未经营,于是自行将旅游合同约定的购物场所变更为关岭九黎康方民族医药有限公司、南明区阳源辉利百货经营部,并将旅游行程派团单发送给导游人员杨军、张姝。2025年11月17日导游杨军带领该团旅游者进入位于贵州省安顺市关岭县百合街道同心社区旁(云贵高原道地药材集散中心)B006、B028、B029的关岭九黎康方民族医药有限公司进行购物并产生消费,与旅游合同载明应前往位于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华西街道合力城12栋A12-2-1至24号的贵州瀑之鸿商贸有限公司的购物场所地址不符;2025年11月18日导游张姝带领该团旅游者进入位于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小碧布依族苗族乡东站路安置点(一期)西南环线东南侧B、C、D区农资区2-1号[双龙区]的南明区阳源辉利百货经营部进行购物,与原旅游合同行程中载明的位于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沙文镇环铁北站1楼的白云区聚珍堂工艺品经营部的购物场所地址不符;上述关岭九黎康方民族医药有限公司、南明区阳源辉利百货经营部两家购物场所均未在当事人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中予以载明,经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南明区阳源辉利百货经营部、安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对关岭九黎康方民族医药有限公司进行核查,未发现上述2家购物场所向当事人或周艳、刘世光返佣或支付回扣。根据当事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息显示,刘世光在当事人担任总经理、董事、财务负责人,周艳在当事人担任监事;根据当事人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信息显示,《贵州趣悠游旅游服务有限公司章程》第七章第二十二条载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该章程电子签名落款为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刘世光。 导游杨军、张姝系当事人在本案旅游行程所委派的导游人员,二人均按照当事人的《导游接团表》及周艳安排的旅游行程带团,未发现其存在强制购物以及参与当事人涉案的违法违规行为。 本机关对当事人未经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指定具体购物场所的违法事实予以确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九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应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法给予当事人和本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下列行政处罚: 1.责令停业整顿15日(自送达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2.罚款十二万元(¥120000.00); 3.对周艳罚款一万元(¥10000.00); 4.对刘世光罚款八千元(¥8000.00)。
138000.00元
贵阳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6-04-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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