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水市伍壹柒商贸有限公司应山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龚波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381MA4958XYXX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广水市应山街道办事处红石坡三环路390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广水市监处罚〔2026〕259号
一、牙痒痒串串干、牙痒痒能量豆棒、乐丹松花蛋、六只羊生态纸。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一、当事人销售商品条码已注销的“牙痒痒黑鸭味卤藕、牙自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规定,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二、当事人销售的“手工挂面(奎面)“营养成分表根据GB28050相关规定计算到出的能量与预包装标示不符,蛋白质与标注的不符,该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 6.4“在产品保质期内,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的允许误差范围应符合2”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当事人已于2026年7月7日下架了该产品。
三、当事人销售的“恒山之子甜玉米“外包装标注的执行标准GB7098-2015已过期,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当事人已于2026年7月7日下架了该产品。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无从轻、从重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销售已注销商品条码商品的行为给予一般处罚。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适用指南》第六条第(四)项“一般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适中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的30%至70%部分(不含本数)中确定;只规定有罚款上限,未规定罚款下限的,在上限值的30%至70%(不含本数)范围内确定”要求,一般处罚的罚款限度应当在3000元至7000元之间确定。综上,当事人销售商品条码已注销的行为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综上所述,考虑个案情况,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因素,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责令改正,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6000元;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销售商品条码已注销的行为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综上所述,考虑个案情况,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因素,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责令改正,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6000元;
6000.00元
广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