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发有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雷 | 注册资本:6.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28015762482447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巴州库尔勒市天山东路五星花园3幢19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7-28
(2025)新3227民初54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库尔勒发有商贸有限公司
新疆昆仑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民丰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巴库市监天山处罚〔2024〕273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3年为了扩大店面将隔壁从事汽车配件店盘点下来,同时把对方的汽车配件一并盘点。当事人称上述17种汽车配件是盘点时对方卖剩余的部分产品,因盘点时没有索要这批汽车配件的进货票据和相关经销商的相关资质材料,对方也未提供,不清楚是从哪里进的货,因盘点时的交接产品清单因时间太长已丢失。当事人把隔壁汽车配件店盘点下来后,便把盘点的产品推放在库房,部分产品拿到店内销售,当事人在当时盘点时因公司还没有使用电脑,后期公司购买电脑后但盘点时交接清单早已不在,因产品销售及市场需求较少,也就没有把上述17种产品录入到系统当中,因不记得当时盘点时库存产品情况,有人有时需要就销售一点,所以没有做销售记录。上述17种汽车配件因时间太长忘记了当时的进货价,当事人只知道对外的销售价格,因此不能提供上述产品的电脑入库清单和库存清单和销售记录等明细。据当事人陈述,其中:1、V/多楔带·皮带、型,销售单价8元/根,截止被检查时还剩下145根;2、摇臂总成、型号:C3934921,销售单价24元/个,截止被检查时还剩下13个;3、挺杆体、型号:C3965966,销售单价12元,截止被检查时还剩下18个;4、气阀弹簧、型号:C3926691,销售单价7元,截止被检查时还剩下42个;5、减振器总成、型号:C3925560,销售单价80元,截止被检查时还剩下2个;6、连杆总成、型号:C3901383,销售单价60元,截止被检查时还剩下11个;7、连杆瓦、型号:C3969562,销售单价6元,截止被检查时还剩下96片;8、齿轮室、型号:A3960623,销售单价85元,截止被检查时还剩下3个;9、康明斯活塞、型号:4974318X,销售单价68元,截止被检查时还剩下1个;10、东风康明斯活塞、型号:C3917707,销售单价40元,截止被检查时还剩下60个。 11、康明斯瓦、型号:3944163,销售单价8元,截止被检查时还剩下56个;12、康明斯钢套、型号:3904167,销售单价22元,截止被检查时还剩下14个;13、东风康明斯多楔带、型号:4320332,销售单价16元,截止被检查时还剩下3根。 14、康明斯尿素滤芯、型号:5293131,对销售单价10元,截止被检查时还剩下15个;15、东风商用车从动盘总成、型号:1601Z36-13,销售单价75元,截止被检查时还剩下5片; 16、玉柴低压滤芯、型号:13NA00-1107240,销售单价10元,截止被检查时还剩下9个;17、法士特气压阀、无型号,对外销售单价13元,截止被检查时还剩下15个。上述17类商品的外包装上均标有相应投诉方的公司名称和注册商标等标识内容。2024年7月29日,经康明斯(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广西玉柴机器集团有限公司、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陕西法士特齿轮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委托陕西锐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托的工作人员鉴定并对上述当事人销售的17种汽车配件出具了相对应产品的鉴定报告,报告结果:“经鉴定,贵局于2024年7月29日,在被投诉人(库尔勒发有商贸有限公司)处,查获的上述17种产品,均非上述相应4家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生产或授权生产/销售的产品,属侵犯上述相应生产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经鉴定报告对比说明,被查获的产品的包装箱与正品包装箱有差异,被查获的产品的防伪标签与正品的防伪标签不同,正品有水印防伪、被查获产品的防伪标签是假冒标签。据当事人的法宝代表人杨发有称,认可受委托人出具的鉴定报告事实,并承认上述17类汽车配件并非原厂及其关联公司生产或授权生产/销售的产品。上述产品货值金额共计7715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侵犯上述四家公司经商标局注册带有图形、文字、文字和图形组合的注册商标的汽车配件,具体明细见财务清单上列明的17种汽车配件明细;
2、罚款:10000元(壹万元整)。
10000.00元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