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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万安生态陵园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5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穆红伶注册资本:1000.5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3100662603177G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德宏州芒市环城东路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05-14
2017-08-17
(2017)云3102财保17号
民事案由
德宏万安生态陵园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穆**其他民事裁定书
6200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18-01-31
2017-12-26
(2017)云3103民初1763号
公司决议纠纷
张*与德宏万安生态陵园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8-01-05
2017-12-25
(2017)云3103民初1754号
公司决议纠纷
张*与德宏万安生态陵园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7-12-22
2017-11-09
(2017)云3102民初1055号
股权转让纠纷
德宏万安生态陵园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穆**、白**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7-12-12
2017-10-25
(2017)云3103民初1166号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德宏万安生态陵园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解**、穆**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德芒处罚﹝2026﹞82号
当事人在提供殡葬延伸服务项目时,未按照《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指导意见》(云发改物价[2014]1774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43号)文件的规定对现收取的四个套餐全部到民政部门进行备案批复,当事人2023年5月31到芒市民政局提交了开展殡葬延伸服务的备案申请,但只对前三个套餐项目进行了登记备案,未对第四个套餐项目进行登记备案,芒市民政局于2023年6月8日对当事人开展殡葬延伸服务的申请进行了批复。当事人在套餐4未备案并取得民政部门的批复的情况下,对套餐4进行收费,2023年6月至2024年8月套餐4(殡仪服务价格项目4)共收取了8户合计金额152400元,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152400元。
当事人未经备案对殡葬延伸服务项目收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企业在价格方面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照执行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和法规,执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下列行为属于价格违法行为:(七)自立名目滥收费用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对有前条行为之一的,物价检查机构应当根据情节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通报批评;”的规定,承办人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拟作如下行政处罚:通报批评。
-元
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8
2
德税稽罚﹝2026﹞38号
为他人或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
(一)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你公司虚开22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15份发票未入账,7份发票入账时间为2025年),发票金额389,170.29元,税额2,931.71元,价税合计392,102.00元,决定处罚款88,000.00元,同时责令改正。 (二)取得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用于偷税 根据《行政处罚法》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之规定,对你公司取得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多列成本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按照“偷税”进行处罚,罚款金额1,118,316.29元,同时责令改正。 (三)偷税 你公司偷税行为是连续性的,偷税行为的终了时间为2024年12月,尚未超过5年处罚追征期,考虑到你公司属五年内首次发生偷税行为,且在检查过程中你公司积极配合检查,按期提供相关证据资料,态度端正,故决定对你公司向未实际参与经营的股东按持股比例发放工资(实际为股东分红)虚列成本、无发票列支费用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处少缴的税款60%的罚款,罚款金额292,801.06元(488,001.77×60%=292,801.06),同时责令改正。 (四)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你公司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行为是连续性的,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行为的终了时间为2025年3月,尚未超过5年处罚追征期,决定对你公司2017年9月至2025年3月发放股东分红17,516,282.00元未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503,256.40(17,516,282.00×20%=3,503,256.40)元的行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的罚款,罚款金额1,751,628.20(3,503,256.40×50%=1,751,628.20)元。
1206316.29元
国家税务总局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
2026-06-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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