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天门市美美便利超市经营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龚美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6MABX8WXK1F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天门市石家河镇石河大道5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天市监处罚〔2026〕830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9月13日经我局核准登记成立,在天门市石家河镇石河大道51号从事食品和日用百货销售经营活动。 2025年2月,当事人以52元/箱的价格,从天门市华西农贸批发市场一批发商处,购进标称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双汇”牌泡面拍档香肠一箱(产品类别:肉灌肠类;60根/箱),购货金额52元。该泡面拍档香肠每根净含量35克,生产日期:20260103,保质期:120天。当事人在经营中以1元/根的价格销售了50根,剩余10根存放在货架上待售。 2026年5月13日,经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超市内上述待售的香肠已超过保质期,货值金额共计10元。由于当事人未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台账,无法确定上述食品在超过保质期后的销售情况,因此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在本局执法人员监督下,当事人将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现场销毁,倒入垃圾桶内。...[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3000元。
3000.00元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0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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