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宁田蓬腾德药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聪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2628MA6K5YTW2B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文山州富宁县田蓬镇新街5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文富处罚〔2026〕72号
当事人“富宁田蓬腾德药店(以下简称当事人)”自2016年5月6日起在云南省文山州富宁县田蓬镇******从事药品经营活动。2025年11月3日将质量负责人由“杨某”变更为“周某某”,2025年9月30日,当事人将执业药师赵某(执业药师注册证编号:XXXXXXXX)注册至当事人,注册有效期至2030年9月29日,2025年10月10日至2026年6月30日期间聘任其为主要负责人兼处方审核员。2025年10月10日至2026年6月30日期间,赵某长期不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在岗履职,仅周末或者节假日到店。另查明,赵某的实际工作单位为某某公司,该公司自2014年3月起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当事人的投资人赵某对上述情况明确知晓。当事人于2026年7月22日向本局提交《执业药师不在岗问题整改报告》。因执业药师赵某不在岗,当事人2025年10月10日至2026年6月30日期间的处方药销售(包括但不限于:磷酸奥司他韦胶囊、盐酸氟桂利嗪胶囊、排石颗粒、金钱草颗粒等)均未经赵某本人亲自审核,长期由尚未取得执业药师资格的质量负责人、店长周某某代为操作登记销售。在此期间,当事人的投资人与执业药师为同一人(赵某),故未收取报酬,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和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解聘违法聘用人员赵某(鉴于当事人已于2026年7月22日主动解聘,本项视为已履行),并作减轻处罚如下:
处罚款壹万贰仟元(¥12000.00)。
12000.00元
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