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滋市鸿运烟酒茶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红梅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87MA4E77CB09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松滋市杨林市镇红东大道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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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松滋市监处罚〔2026〕71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8月13日依法注册登记,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零售;茶叶、卷烟、酒类零售。当事人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14210870037988,经营项目:散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和预包装食品销售,主体业态:食品销售经营者,有效期至:2030年8月19日。
2026年6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经营场所右边的展柜上检查发现陈列有下列商品待销售:(1)标注“42度十五年陈酿白云边”字样的白酒,数量:二瓶,其中,一瓶外包装标示的生产日期及批号为:2024-03-11-J 13323635744 88712365501,另一瓶外包装标示的生产日期及批号为:2024-11-18-B 13324320150 04818083541;(2)标注“45度二十年陈酿白云边”字样的白酒,数量:二瓶,其中,一瓶外包装标示的生产日期及批号为:2023-06-25F05 557353720 098371685,另一瓶外包装标示的生产日期及批号为:2023-06-25F02 056052881 184418886。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上述四瓶白酒的购进票据、供货方许可证及其他合格证明,未履行法定进货查验义务,本局依法下达了《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松市监责改﹝2026﹞9129号)。
“白云边?”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第33类);酒(饮料);酒精饮料(啤酒除外),注册人:松滋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湖北省松滋市新江口乐乡大道170号,注册有效期限:自公元2009年06月28日至2019年06月27日,《商标续展注册证明》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9年06月27日。该注册商标权利人松滋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白云边?”商标注册人)许可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独占使用“白云边?”注册商标。
2026年6月11日,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对涉案的四瓶白酒进行鉴别,出具了《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辨认书》0005607号,辨认结论:“经过包装、条码信息及防伪标识辨认,此批产品非我公司产品,也非我公司授权委托生产产品。”本局于当日依法将该《辨认书》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收到该《辨认书》后对该辨认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6年6月11日依法作出了《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松市监强字﹝2026﹞3013号)、《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务清单》(文书编号:202606110001号),对上述四瓶白酒依法予以扣押。
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涉案白酒并非从具备合法资质的供货商购进,无法完整溯源涉案白酒合法来源。上述涉案白酒四瓶:其中二瓶42度十五年陈酿白云边是2024年购进的,购进价格为130元/瓶,销售价为160元/瓶;另二瓶45度二十年陈酿白云边是2023年购进的,购进价格为315元/瓶,销售价格为350元/瓶。上述涉案白酒的购进金额共计为890元,违法经营额共计1020元。截至现场检查之日,上述涉案白酒未售出。
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确保所采购的食品能够追溯源头。当事人在购进上述白酒时,未索证索票,未查验供货方的资质及产品的合格证明,构成了购进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
涉案白酒经“白云边?”权利人辨认,并非“白云边?”权利人生产或授权委托生产的产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购进并销售上述白酒,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在从事白酒经营活动中,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涉案侵权的42度十五年陈酿白云边酒二瓶、45度二十年陈酿白云边酒二瓶,2、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二项合并,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侵权的42度十五年陈酿白云边酒二瓶、45度二十年陈酿白云边酒二瓶;3、处罚款5000元。
5000.00元
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