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广州市荔湾区透骨香餐饮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傅海英注册资本:3.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MA59GCMM4P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广州市荔湾区宝华路十五甫三巷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荔市监处罚﹝2026﹞289号
经查明,当事人持营业执照在广州市荔湾区宝华路十五甫三巷5号从事经营活动。2016年11月23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设立登记申请材料,其住所证明(房地产权证)记载有“荔湾区宝华路十五甫三巷5号”房屋规划用途为商业等信息。2016年11月25日,本局核准当事人登记设立,住所为广州市荔湾区宝华路十五甫三巷5号。经查询上述住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其规划用途为住宅。上述设立登记申请材料记载当事人住所房屋法定用途与不动产登记的规划用途不一致,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住所法定用途为商业的相应证明材料。上述事实,主要有当事人营业执照、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市场主体登记档案、涉案住所不动产登记证明、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荔湾区分局复函材料、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材料证明并确认。以上证据形式合法、取得程序正当、内容真实,而且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链。本局于2026年8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穗荔市监罚告〔2026〕274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补充证据。
罚款叁仟肆佰元整(3,400.00元)。
3400.00元
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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