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华厦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谭亚华 | 注册资本:19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2900065530176N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阿克苏地区南城街道托峰社区塔南路华锦花园三号楼1单元11楼1102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9-10
(2025)新2922民初340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温宿县磊鑫建材有限公司
陈*,新疆华厦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温宿县人民法院
2
2025-09-03
(2025)新2922民初340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温宿县磊鑫建材有限公司
陈*,新疆华厦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温宿县人民法院
3
2025-08-12
(2025)新29民终1461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乌什县海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华厦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郭**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4
2025-07-02
(2025)新2901民初3193号
劳务合同纠纷
阳**
新疆华厦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5
2025-01-08
(2024)新29行终82号
社会保险
新疆华厦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乌什县社会保险中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6
2024-12-16
(2024)新2901民初7297号
承揽合同纠纷
新疆华厦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马**,阿克苏恒鑫炭业有限公司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7
2024-08-09
(2024)新31民终2369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新疆华厦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8
2024-07-26
(2024)新2927民初808号
运输合同纠纷
张**
新疆华厦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乌什县人民法院
9
2024-07-04
(2024)新2927行初3号
社会保险
新疆华厦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乌什县社会保险中心
乌什县人民法院
10
2024-06-04
(2024)新2927民初323号
劳务合同纠纷
吐尔孙·尼牙孜
新疆华厦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乌什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07-05
(2024)新2927民初325号
劳务合同纠纷
阿不来提·牙森
戴*
裁判文书
乌什县人民法院
2
2024-07-05
(2024)新2927民初323号
劳务合同纠纷
吐尔逊·尼牙孜
戴*
裁判文书
乌什县人民法院
3
2024-04-16
(2024)新2927民初325号
劳务合同纠纷
阿不来提·牙森
戴*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乌什县人民法院
4
2024-04-16
(2024)新2927民初323号
劳务合同纠纷
吐尔孙·尼牙孜
戴*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乌什县人民法院
5
2022-01-23
不当得利纠纷
喀什三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新疆华厦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品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青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摆*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疏附县人民法院
6
2021-07-01
(2021)渝0120民初2065号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疏勒县利发租赁站
冯**,马**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6-07-17
2026-07-17
(2026)新2901民初820号
承揽合同纠纷
黄某与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
民事案件
2
2026-03-06
2026-03-06
(2026)新29民终100号
买卖合同纠纷
陈*;新疆某有限公司;温宿县磊鑫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5-08-16
2025-08-12
(2025)新2901民初3193号
劳务合同纠纷
阳*、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5-07-06
2025-07-03
(2025)新2901执2319号之一
承揽合同纠纷
新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阿克苏某某炭业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5-01-10
2025-01-07
(2024)新29行终82号
行政给付
新疆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乌什县社会保险中心给付工伤保险金行政二审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6
2024-12-04
2024-12-03
(2024)新2901执2252号之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某甲公司、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24-10-22
2024-09-24
(2024)新2927民初808号
承揽合同纠纷
张**、郭**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551371.68元
民事案件
8
2024-08-06
2024-06-24
(2024)新2927民初325号
劳务合同纠纷
阿**、新疆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7500.00元
民事案件
9
2024-08-06
2024-06-24
(2024)新2927民初323号
劳务合同纠纷
吐*、新疆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0050.00元
民事案件
10
2024-01-30
2023-05-12
(2022)新2901民初4096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新疆华厦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阿克苏嘉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阿克苏税稽罚〔2026〕19号
(一)个人所得税
你公司2021年12月以为职工补发工资的名义使用现金支票支取公司账户资金168000.27元,据附列工资表显示,分别补发刘加禄29836.51元;麻飞 49115元;刘国七 29836.51元;姜晓琴 11401.28元;刘晓丽28124.1元;杨小伟 19686.87元,2023年6月,你公司再次以为职工补发工资的名义以现金支票支取公司账户资金122084.25元,分别补发麻飞 57644.76元,刘晓丽8321.27元,熊勇隽 40234.76元,周新风15883.46元。通过检查组向具体当事人的核实,麻飞表示从未收到你公司发放的现金工资及银行转账工资(询问笔录),姜晓琴已于2018年年底离职(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剩余的刘晓丽、熊勇隽、刘国七、杨小伟、刘加禄、周新风均表示收到了你公司以现金方式发放的工资并向检查组提交了相关的情况说明及身份证明材料。经过检查组的核实,认定你公司列支的麻飞及姜晓琴的工资属于虚列,未实际发放,不允许税前扣除;剩余的刘晓丽、熊勇隽、刘国七、杨小伟、刘加禄、周新风为实际列支,允许其正常扣除。
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谭亚华于2021年12月以为职工补发工资的名义使用现金支票支取公司账户资金168000.27元,经核实,实际发放107483.99元,剩余60516.28元自己留存支配。2023年6月,谭亚华再次以为职工补发工资的名义以现金支票支取公司账户资金122084.25元,经核实,实际发放64439.49元,剩余57644.76元自己留存支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你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第三条第三款“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
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其他违法
1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阿克苏地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6-04-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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