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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红桥西站医院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6裁判文书 3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林爱香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06MA074KEE33所属地区:天津市
企业地址:天津市红桥区南运河南路56、57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7-07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2
2024-12-18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3
2024-09-26
劳动争议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4
2024-05-30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5
2024-05-29
劳动争议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6
2023-12-21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7-22
2021-07-06
(2021)津0105民初5040号之二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红桥西站医院、卓**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3850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1-07-22
2021-07-06
(2021)津0105民初5040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华润天津医药有限公司与天津红桥西站医院、卓**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1-07-22
2021-06-17
(2021)津0105民初504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华润天津医药有限公司、天津红桥西站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385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红桥卫医罚﹝2026﹞010号
1.超出医疗器械使用说明书适用范围使用医疗器械;2.未按照规定建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制度;3.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1.超出医疗器械使用说明书适用范围使用医疗器械;2.未按照规定建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制度;3.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元
天津市红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08-25
2
津红桥市监处罚〔2026〕63号
当事人成立于2020年9月,公司名称为天津红桥盛运西站医院有限公司。2023年2月,当事人将公司名称变更为天津红桥西站医院有限公司。当事人网站于2021年12月设立、运营并依法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当事人网站首页宣传医疗机构名称为:“天津西站皮肤医院”与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载明的医疗机构名称:“天津红桥西站医院”不符、公示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为:“津ICP备2021001123号-1”与其《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津)医广【2025】第07-07-02号”不符、介绍“专家团队”界面中出现“天津红桥医院以良好的口碑和专业的服务构筑……专注于湿疹、皮炎、荨麻疹、痤疮、白癜风、银屑病……色斑等皮肤病方面拥有丰富的临床经验。”等内容。当事人网站设立及日常更新、维护均由其自行进行,2026年2月26日,当事人已将网站关停。 2022年1月,当事人委托原员工樊明设计并制作了含有“专治牛皮癣、湿疹、白癜风、青春痘”、“皮肤病专业到西站医院”及“西站医院”等内容的停车桩共计100个,并于制作后投放至天津市肿瘤医院、天津市总医院、天津市人民医院、天津市中研院以及当事人周边居民小区等场所用于广告宣传,当事人于2022年1月17日支付给樊明相关费用350元,有收款收据。截至2026年5月2日,当事人已将上述点位停车桩回收15个并进行集中销毁,剩余未回收停车桩因投放时间过长、人为损坏等原因已无法寻回,当事人提供了情况说明以及相关照片。 2024年12月,当事人认证“天津红桥西站医院皮肤科挂号预约”微信公众号(微信号:tianjinghongqiao888),用于患者线上预约挂号。在介绍其医院医生郑瑞忠时出现“擅长采用中西结合诊治银屑病……带状疱疹等各种皮肤病疗效显著,被患者誉为皮肤健康专家。”等内容。当事人微信公众号认证及日常更新、维护均由其自行进行,2026年3月13日,当事人已将微信公众号整改完毕。 2026年5月,当事人在其办公场所张贴致歉信。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满足作为广告主及广告发布者违规发布医疗广告的构成要件。
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停止发布相关广告并已公示《致歉信》,故对当事人给予20000元罚款。
20000.00元
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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