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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樊城区李静诊所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静注册资本:3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420606MA49XD729G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樊城区丹江路10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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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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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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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樊城市监处罚〔2026〕52号
当事人作为医疗机构,从零售药店采购药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之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之规定处罚。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作为医疗机构,从零售药店采购药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之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之规定处罚。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能够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取证,积极提供证据材料,涉案货值数量金额小。根据《湖北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指南》第十一条第三、九项:“?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三)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九)生产、批发环节产品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下,或者零售、使用环节产品货值金额3000元以下的;”之规定。本案按减轻处罚情形给予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罚款人民币5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25.12元; 以上罚没款合并执行人民币5025.12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襄阳市建行汉江路支行缴纳罚没款(地址:襄阳市樊城区汉江路18号,收款单位:襄阳市樊城区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42001646547059123456)。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樊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000.00元
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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