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雅业美容美发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夏骏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10107742107608A | 所属地区:上海市 |
| 企业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千阳路271弄7号1楼109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11-09
(2026)沪0107民初12741号
服务合同纠纷
刘**
上海雅业美容美发有限公司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2
2026-09-04
(2026)沪0106民初15617号
服务合同纠纷
刘**
上海雅业美容美发有限公司,上海尚岚贸易有限公司,夏*,上海尚岚贸易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3
2026-08-27
(2026)沪0107民初4649号
劳动合同纠纷
李**
上海尚岚贸易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上海雅业美容美发有限公司,上海尚岚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4
2026-06-25
(2026)沪0107民初12741号
服务合同纠纷
刘**
上海雅业美容美发有限公司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5
2026-06-05
(2026)沪0106民初15617号
服务合同纠纷
刘**
上海尚岚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雅业美容美发有限公司,夏*,上海尚岚贸易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6
2026-05-18
(2026)沪0107民初4649号
劳动合同纠纷
李**
上海雅业美容美发有限公司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7
2024-11-18
(2024)沪0104民初6763号
服务合同纠纷
于*
上海雅业美容美发有限公司,上海仕雅美容美发有限公司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8
2024-09-06
(2024)沪0104民初6763号
服务合同纠纷
于*
上海仕雅美容美发有限公司,上海雅业美容美发有限公司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9
2024-04-18
(2024)沪0107民初3263号
劳动合同纠纷
贺**
上海雅业美容美发有限公司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10
2024-04-01
(2024)沪0107民初2628号
服务合同纠纷
沈**
上海雅业美容美发有限公司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3-21
2021-08-09
(2021)沪0107民初18559号
服务合同纠纷
周**与上海雅业美容美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2-01-20
2021-07-30
(2021)沪0107民初3681号
服务合同纠纷
赵**与上海雅业美容美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120596.68元
民事案件
3
2021-03-09
2021-02-25
(2021)沪02民终1061号
服务合同纠纷
上海雅业美容美发有限公司与张**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1-03-09
2020-10-29
(2020)沪0107民初15590号
服务合同纠纷
张**与上海雅业美容美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1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沪市监普处〔2026〕072026000090号
经查,当事人上海雅业美容美发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美容美发连锁经营,通过其下属门店对外提供美发、美容护理及化妆品零售服务。
2025年3月下旬起,当事人陆续自行编撰关于美容护理相关的培训材料,并在其中的销售话术宣传其提供的产品、美容护理项目具有排毒、消炎等功效,具体内容如下:
1.当事人在“八维焕新专业话术”中,宣传其提供的八维焕新服务项目具有“刺激雌激素的分泌、暖宫驱寒、延缓衰老更年期,改善月经量少、痛经有血块、妇科炎症”“疏通颈侧淋巴促进淋巴细胞的活性和繁殖,加速淋巴液的流动,促使体内的毒素通过淋巴循环排出体外,帮助身体排除多余水分和毒素”的功效。
2.当事人在“【靓颜美肤】--项目流程”中,宣传其在服务过程中使用的产品具有“消炎”的功效;并宣传其提供的靓颜美肤服务项目具有“帮助淋巴排毒”的功效。
3.当事人在“伏元正气(45分钟)”中,宣传其提供的伏元正气服务项目具有“可以把毛孔中没有排除的毒素,通过小便排出”的功效。
4.当事人在头皮护理相关项目的培训资料中,含有“刚洗完头,头皮为什么会有油味,臭味,因为这是毛囊堵塞,酸性物质堆积”的内容。宣称其提供的头皮护理服务,可以通过纯植物提取的凝露敷在头皮上的方式,达到“预热会化成水分通过我们的焕能引流手法将头皮上的酸性毒素进行包裹分解排出体外,你会看到像豆腐渣一样的白色颗粒。”的宣传内容。
当事人使用含有上述宣传内容的培训材料,向其门店员工进行培训,再由经培训的门店员工向消费者以口口相传的方式介绍推荐其相关美发美容服务。此外,当事人门店员工在向消费者介绍其头皮护理服务中,还有使用“毒素疙瘩”“毒素还有一次”“排毒”“消炎”等内容进行口头宣传的行为。
经查,当事人向消费者提供服务过程中所使用的产品均为普通化妆品,同时当事人对于上述涉案宣传内容,均无法提供相应依据。由于当事人使用上述宣传内容,而获得的产品、服务项目的销售数量,无法明确区分计算,故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案发后,当事人主动对其培训资料中的违规宣传用语进行了整改,强化了对员工销售用语的合规培训,并制定了相应的监督措施。
罚款20.0000万元
200000.00元
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