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名丰电器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鲍菊兰 | 注册资本:1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41822078730695X | 所属地区:安徽省 |
| 企业地址:广德经济开发区光藻路17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8-13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汪**
安徽名丰电器有限公司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3-05-31
(2023)皖1882民初2593号
劳动争议
汪**
安徽名丰电器有限公司
广德市人民法院
3
2022-07-04
(2022)浙1081民初405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周**
鲍**,周**,安徽名丰电器有限公司
温岭市人民法院
4
2022-07-04
(2022)浙1081民初405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周**
安徽名丰电器有限公司,鲍**,周**
温岭市人民法院
5
2022-05-12
(2022)浙1081民初405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周**
周**,安徽名丰电器有限公司,鲍**
温岭市人民法院
6
2022-05-12
(2022)浙1081民初405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周**
周**,鲍**,安徽名丰电器有限公司
温岭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8-12-25
2018-12-04
(2018)皖1822民初4377号
劳动争议
张**与安徽名丰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5490.00元
民事案件
2
2017-01-15
2017-01-15
(2016)皖1822执1412号
劳动争议
胡**与安徽名丰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广市监处罚﹝2025﹞07016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了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事实。
1、罚款人民币3306元;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60元。
3306.00元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20
2
广市监处罚〔2024〕07064号
经查,当事人生产的型号规格为NSB-300C的室内加热器在市场监管局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活动中,经国家电器安全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四川)抽检并出具了《检验报告》(编号:省专DQ(1)2024051),该《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输入功率和电流、稳定性和机械危险项目不符合GB4706.1-2005、GB4706.23-2007标准,依据《四川省室内加热器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22年10月12日共计生产了40台上述室内加热器。2022年10月15日,当事人以75元/台的价格,将该40台室内加热器全部销往金牛区兴迎祥电器商行。至检查时止,安徽名丰电器有限公司已将该型号室内加热器全部售出,无库存,该型号室内加热器的生产成本为59.92元/台。2024年7月20日,当事人发布召回通知,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2024年8月5日当事人提交了整改报告。截止调查终结,所售的该型号产品当事人共召回0台,当事人经营上述产品违法所得603.2元,货值为3000元。另经查实,2024年7月17日,当事人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对风扇、取暖器、暖风机等ccc认证证书进行了注销,现已完成注销。
1;罚款捌仟柒佰元;2;没收违法所得陆佰零叁元。
8700.00元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16
3
广市监处罚﹝2024﹞07001号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了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违法事实。
1、没收违法所得884.5元;2、没收召回的抽检不合格的台扇3台,落地扇7台;3、处以货值金额的2.8倍罚款2135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22234.5元,上缴国库。
21350.00元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