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发到家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朱则聪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0105MACGJRAK8D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安宁西路3号(安悦城购物中心第一层001号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安)市监罚〔2026〕47号
甘肃发到家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23日在西安市莲湖区甜在心付食商行采购了20斤香菇在该店内进行分包装并粘贴标签标识进行销售(标注包装日期为2026年3月7日,保质期:2026年10月18日),当事人为了延长该商品的销售期限,于2026年3月7日使用该店的喷码机将剩余的(1.997kg/139.79元)商品的包装日期标注成2026年3月7日,保质期2027年3月2日,标注虚假包装日期及保质期再次进行销售,经调取了2026年3月7日至2026年4月24日期间的销售记录,当事人标注虚假包装日期、保质期的该商品对外销售共1包,重量0.79 kg,销售金额107.40元。当事人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认可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的商品进行销售的行为。事人标注虚假包装日期、保质期商品进行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行售卖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违法销售的食品,并处于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对甘肃发到家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了:
1.罚款:金额20107.4元;
以上处罚内容共计壹项,罚没款合计20107.4元,大写贰万零壹佰零柒元肆角整。
20107.40元
兰州市安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7
2
(兰安)市监罚﹝2026﹞47号
甘肃发到家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23日在西安市莲湖区甜在心付食商行采购了20斤香菇在该店内进行分包装并粘贴标签标识进行销售(标注包装日期为2026年3月7日,保质期:2026年10月18日),当事人为了延长该商品的销售期限,于2026年3月7日使用该店的喷码机将剩余的(1.997KG/139.79元)商品的包装日期标注成2026年3月7日,保质期2027年3月2日,标注虚假包装日期及保质期再次进行销售,经调取了2026年3月7日至2026年4月24日期间的销售记录,当事人标注虚假包装日期、保质期的该商品对外销售共1包,重量0.79KG,销售金额107.40元。
1.没收非法所得107.40元;2、罚款贰万元整(小写:20000元)
20000.00元
兰州市安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7
3
安消行罚决字﹝2023﹞第0172号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给予甘肃发到家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违法行为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50000.00元
兰州市安宁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3-11-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