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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弘曼服饰贸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萍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03MAC0MKLW9D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中宪巷8号八集创业园7楼1011工位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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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鄞市监处罚〔2026〕989号
本案中,当事人销售的轻薄上衣带有“KOLON SPORT”标识,该标识与可隆体育中国(知识产权)私人有限公司依法注册的第40889153号注册商标在视觉感官上完全相同,且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商品,亦属于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所包含的商品,上述商品经可隆体育(中国)有限公司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办案人员在当事人办公室所发现吊牌上擅自使用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属于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及第四项“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的规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对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因当事人虽积极配合,但仍不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详细信息,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从轻处罚如下:1.没收涉案商品可隆轻薄上衣5件、可隆吊牌一箱;2.没收违法所得200元;3.罚款3200元。
3200.00元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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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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