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水市应山勇师傅小酒馆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永贵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381MA4DCGRD3C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广水市应山办事处许家井社区永阳一路34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广水市监处罚〔2026〕236号
2024年12月19日,当事人从山东临沂秀川食品生鲜驴肉批发店以驴肉每斤34元的价格进购了冷冻鲜肉84斤,在其店内以驴肉火锅大份168元、中份128元、小份98元的价格对外销售。2024年12月22日,公安机关委托鉴定机构对该肉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马肉,检测报告编号:A2240821401101061C、检测日期:2025年01月02日。
当事人表示认同检测结果,未提出复检,该批马肉共计84斤,货值2850元,并且无法提供进货发票、供货方资质及其他相关合格证明。询问得知该批马肉当事人销售了一部分,自己食用了一部分,公安扣留了一部分,现已全部用完。因当事人未建立经营账目,无法确定具体销售数量,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当事人在其酒馆内以马肉冒充驴肉掺假掺杂对外进行销售,并且无法提供进货发票、供货方资质及其他相关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 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对当事人未建立并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的处罚;
2.对当事人肉制品掺假掺杂的行为给予10000元的罚款。
10000.00元
广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