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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磊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培林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0114MADDJ8YL6U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望哨路7号沪滇临港昆明科技园1#综合楼201-055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昆呈处罚〔2026〕55号
呈贡区斗南花田社区智慧公园停车场经营者为云南磊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该停车场于2025年6月18日建好,公示了收费价格,公示牌上的收费标准主要内容是小型车半小时内免费,首小时3元,首小时后1元每小时,24小时封顶20元。中型车半小时内免费,首小时4元,首小时后2元每小时,24小时封顶40元。大型车半小时内免费,首小时8元,首小时后4元每小时,24小时封顶80元。超过24小时重复计费,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等免费停放,超出30分钟按照1小时计,本次价格执行时间:2025年5月1日。当时停车的人少,为了引流一直没有收费,2026年3月份才开始收费。当事人于2026年5月28日将该停车场的收费系统调整为15分钟内免费停放收费标准,由于广告公司制作停放服务收费标价牌耽搁到2026年6月2日才制作好换上去,公示牌上的收费标准是小型车15分钟内免费,首小时4元,首小时后2元每小时,24小时封顶20元。中型车15分钟内免费,首小时5元,首小时后3元每小时,24小时封顶40元。大型车15分钟内免费,首小时10元,首小时后5元每小时,24小时封顶80元。超过24小时重复计费,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等免费停放,超出15分钟按照1小时计,本次价格执行时间:2026年5月1日。我局调取了当事人的收费系统明细,显示2026年5月28日到2026年6月2日有45辆车在半小时内收过费用,每辆车收费4元,合计违法所得金额为180元。我局于2026年6月17日向当事人下达了昆明市呈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退款通知书(呈市监责退【2026】L-01号),要求当事人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将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180元退还。当事人查找不到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在停车场收费处粘贴了《退款公告》,截止公告期满,无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前来退款。当事人停车场未经备案进行收费的行为,我局将线索移送至昆明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呈贡大队。 2026年6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云南磊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了《呈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呈市监罚告[2026]L-12号),告知当事人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等,同时也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当事人云南磊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涉嫌未按明码标价收费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到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仟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承办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80元; 2.对当事人未按明码标价收费的违法行为罚款1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1180元,上缴国库。
1.没收违法所得180元; 2.对当事人未按明码标价收费的违法行为罚款1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1180元,上缴国库。
1000.00元
呈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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