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沙洋县应红禽蛋批发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应红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822MA48H8HJXK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沙洋县中心农贸市场荷花大道59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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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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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沙洋市监处罚〔2026〕122号
本局于2026年4月20日对沙洋县勇旺早餐店销售的鲜鸡蛋进行监督抽检,经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No:J2026309115),氟苯尼考项目不符合GB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执法人员对沙洋县勇旺早餐店负责人黄勇进行询问,黄勇反映其于2026年4月15日从沙洋县应红禽蛋批发部购进上述不合格批次鲜鸡蛋。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2026年6月17日经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当事人于2026年4月13日从京山县永隆镇朱氏家庭农场购进裸鸡蛋60箱,一箱360个,当事人自带包装由朱氏家庭农场装箱发货,裸鸡蛋一箱148元,每箱包装费用为15元左右,每箱利润7元。该批次鸡蛋已全部销售,获利420元。该批发部负责人丈夫于2026年4月15日向沙洋县勇旺早餐店负责人黄勇售卖鲜鸡蛋1箱,微信(微信名:文哥《鸡蛋》)收款170元。当事人采购60箱鲜鸡蛋时未索证索票,未索取检验报告。截至案发,未收到食用上述鲜鸡蛋产生不良反应的报告。 案发后,当事人排查出现此类事件的原因并迅速整改,学习《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进货查验制度,对供货商送来的每一批产品索要检验合格报告。并于2026年6月30日在经营场所墙面上以透明胶粘贴《召回通知》,因当事人为无记名零售且销售时间过长已无法召回。《召回通知》内容“尊敬的顾客:湖北省荆门市沙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我经营部销售的鸡蛋(批次2026年4月13日)进行监督抽检...”。...[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5000元; 3、没收违法所得420元; 罚没款合计5420元。
5000.00元
沙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5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7-09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沙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