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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定韭汇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明琼注册资本:28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422MAAKDB1D7W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黄桶街道工业园区一期标准厂房6、7栋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普定市监处罚﹝2026﹞32号
①当事人使用条码标示为9747349990088与实际注册条码6974734999944不符的包材的生产销售品名为花生汤圆(规格:500g/袋,20袋/件)产品28件,销售28件,销售价格50.00元/件,获得销售收入1400.00元;与实际注册条码不符包材库存三分之一卷未使用。②当事人使用条码标示为974734990026与实际注册条码6974734999753不符包材生产销售香菇猪肉水饺(规格:400g/袋,25袋/件)21件,销售21件,销售价格50.00元/件,获得销售收入1050.00元,无与实际注册条码不符的库存包材;因当事人无法提供与实际注册条码不符的包材及产品发证检验报告,依据投诉人提供的图片,判定该产品营养成分表标示数值错误。③当事人2026年1月18日至3月20日使用左侧突出强调“天然糯米水磨成粉后制作的粉皮,精选汤圆馅料,浓香美味健康,入口细腻醇香。”字样,但未在营养成分表中无糯米粉含量标示的包材共生产品名为“花生汤圆 浓醇花生馅”(规格:400g/袋,25袋/件)产品76件,销售76件,销售价格50.00元/件,获得销售收入3800.00元,无成品库存,剩余未包材共3卷+2/3卷。 执法人员已分别于2026年4月3日及4月23日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时监督当事人将与实际注册条码不符包材库存三分之一卷及突出强调“天然糯米水磨成粉后制作的粉皮,精选汤圆馅料,浓香美味健康,入口细腻醇香。”字样,但未在营养成分表中无糯米粉含量标示的包材3卷+2/3卷进行销毁,并拍摄现场销毁视频。
当事人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及《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450.00元。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3800.00,并处6000元罚款,综上,建议对当事人作合并处罚如下: 1.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贰仟肆佰伍拾元。 2.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没收违法所得叁仟捌佰元。 合并罚没款共计壹万贰仟贰佰伍拾元。
6000.00元
安顺市普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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