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耀目眼镜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潘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0104MA468U2750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腾飞路4号1号楼1-2层10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管市监处罚﹝2026﹞235号
2026年4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持执法证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核查,当事人的抖音账号:286271928,名称:畅欣眼镜,涉案广告是短视频形式的,内容是“正品暴龙太阳镜,全城最低价 #验光配镜 #一张图.. 共享视光-畅欣眼镜店(美景鸿城店)”,其中的图片由张潘在店内拍摄,文字由张潘自己编辑。 另查明,1.被举报视频于2026年4月9日18:04发布,于2026年4月17日9:53删除,总播放量为39次,点赞1次,分享0次,没有设计费用、推广费用。 2.经执法人员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发现当事人在五年内有经营性违法行为,可以认定当事人为初次违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投诉举报材料、案件来源登记表:证明该案件来自于全国12315平台工单。 2.当事人资质证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和行政相对人资格。 3.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发生在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腾飞路4号1号楼1-2层108号,我局对该案具有管辖权。 4.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在接受行政机关调查询问时,陈述其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的事实。 5.涉案广告的发布时间截图、删除时间截图、浏览情况截图:证明涉案广告的持续时间、浏览人数和当事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6.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证明当事人在五年内没有经营性违法行为,可以认定当事人为初次违法。 当事人发布的广告使用“全城最低价 ”,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之规定,涉嫌构成发布违法广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之规定,本案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费用无法计算,行政机关可对当事人做出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之规定,根据过罚相当的原则,调查人员认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建议建议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5000元。
5000.00元
管城回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