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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洪山区梁峰小吃服务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梁峰注册资本:15.0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11MAE571WP64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街道雄楚大道450号名都花园305栋1层3号-1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市监处罚〔2026〕210号
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各种馒头、包子和花卷等面点制售,现场价目表显示当事人经营的面点除案涉花卷外,另有其余20种面点。上述抽检不合格的花卷(自制)(下称涉案产品)系当事人于2026年3月26日自行制作并销售的。涉案产品的制作原料为:面粉、酵母粉、水、盐、米酒、葱花和泡打粉。当事人称使用的原料均是从“武汉市面之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处购进的,不清楚原料中是否添加有甜蜜素等添加剂。2026年6月12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洪市监限提〔2026〕4-0612号),要求当事人限期提供涉案产品生产、投料记录、销售台账、票据、原料进货凭证、检测报告、原料生产商和供货商资质等资料,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供了供货商资质,无法提供投料记录、票据、原料进货凭证、检测报告等材料。据当事人自述,2026年3月26日共制作花卷20个,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时购买涉案批次花卷6个,单价为1元/个,合计6元,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无法核定上述不合格花卷的销售金额,能查实的销售金额为 6 元,认定违法所得6 元。 2026年4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时,未发现有涉案批次(2026-03-26)涉案产品销售,未发现有同类型当日制作的涉案产品在售,未在经营场所发现甜蜜素。当事人于2026年4月16日发布该批次花卷的召回公告,截至目前,未收到消费者反馈不良后果或要求退货的情况。...[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未履行查验义务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给予处罚。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给予处罚。 综上所述,结合自由裁量理由,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给予如下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6元; 3、罚款3000 元。
3000.00元
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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