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国县元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汉荣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732MA36Y6G60R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鼎龙乡杨村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9-28
(2025)冀0110民初740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兴国县元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2
2025-09-28
(2025)冀0110民初7405号
租赁合同纠纷
兴国县元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兴市监处罚〔2026〕94号
经查,自2025年7月21日至2026年2月3日止,当事人未公示2023、2024年度年报,处于停业状态且未办理注销登记。对上述违法行为,所获取的物证、书证等证据与违法事实相吻合。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兴国县人民法院出具的《复函》壹份,证明其是否存在申请破产或者股东申请解散的情形;
2、国家税务总局兴国县税务局出具的《复函》壹份,证明其非正常注销、未办理税务登记、已办理税务注销等事实;
3、兴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复函》壹份,证明其社保缴费情况、企业扶持情况等是否存在不宜吊销的情形;
4、《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实地核查记录表》壹份,证明其未开展经营活动;
5、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通知书》壹份,证明本局已告知其自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的事实;
6、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兴国县寄递事业部出具的《调查通知书》投递结果证明壹份,证明本局已告知其自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的事实。
吊销营业执照
0.00元
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9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4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4-07-0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23-07-0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