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雪兰山葡萄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柳树有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524702227728H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柳河县柳河镇长青路88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8-18
(2025)吉71民终124号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吉林雪兰山葡萄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刘*
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
2025-05-22
(2025)吉7103民初28号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刘*
吉林雪兰山葡萄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通化铁路运输法院
3
2024-06-26
(2024)吉0524民初629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慕**
吉林雪兰山葡萄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柳河县人民法院
4
2024-05-06
(2024)吉0524民初629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慕**
吉林雪兰山葡萄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柳河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7-30
2025-05-23
(2025)吉7103民初28号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刘**、王**等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510168.00元
民事案件
2
2022-03-08
2022-01-22
(2022)鲁0783民初212号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潍坊造字文化中心、吉林雪兰山葡萄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柳市监行处罚字〔2026〕55号
该公司蜜桃酒(发酵酒)经检验含有 甜蜜素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
2026年6月23日我局接到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交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吉林雪兰山葡萄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3月12日生产的蜜桃酒(发酵酒),经检验超范围添加甜蜜素。经现场调查,你公司承认生产销售过“蜜桃酒(发酵酒)”,因工作人员冲洗小型器具误拿造成了交叉使用。
你公司经检验超范围添加甜蜜素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规定,鉴于该公司在知晓违法行为后,主动召回上述产品,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二)项和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该公司一年内累计三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停业整顿,决定给予你公司下列行政处罚:1.责令停产停业7天;2、没收违法所得180元(壹佰捌拾元整);2处以罚款2000元(贰仟元整);合计2180元(贰仟壹佰捌拾元整)。
2000.00元
柳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10
2
柳市监行处罚字〔2026〕54号
该公司风干山葡萄酒经检验酒精度与标签标注不符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的规定。
2026年7月24日我局接到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转交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报告,显示吉林雪兰山葡萄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6年5月18日生产的风干山葡萄酒,标签标注酒精度8%vol,实测值酒精度5.5%vol,经检验酒精度与标签标注不符,酒精度项目不符合GB/T27586-2011《山葡萄酒》标准要求。该公司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未提出复检申请,经现场调查,该公司2026年5月18日生产风干山葡萄酒25箱,商标:雪兰山,规格750ml×6瓶,其中1箱抽检,剩余23箱当做福利发放给员工,剩余一箱已经销毁。售价30元/箱,成本价格24元/箱。已将剩余的1箱就地销毁,导致酒精度数标签不符的原因是高温杀菌过程中温度过高导致酒精度挥发,所以酒精度偏低。
你公司经检验酒精度与标签标注不符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二)项和第十一条第(二)项,鉴于该公司一年内累计四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停业整顿,决定给予你公司下列行政处罚:1、责令停产停业10天;2、处以罚款1000元(壹仟元整)。
1000.00元
柳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10
3
柳市监行处罚字﹝2024﹞81号
2024年7月12日、2024年7月15日接到投诉举报,因内容相符,并案处理。内容为吉林雪兰山葡萄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人参虫草酒”,其原料中蛹虫草属于新食品原料,但没有标注蛹虫草的不适宜人群。经现场调查,该公司承认生产销售过“人参虫草酒”,标签只标注了人参的不适用人群而未标蛹虫草的不适宜人群,该公司“人参虫草酒”标签未标注蛹虫草不适宜人群的行为不符合卫生部《关于批准蛹虫草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和《关于批准塔格糖等6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的规定,同时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1的规定。
1.责令停产停业10天,2.没收违法所得1530元(壹仟伍佰叁拾元整);3处以罚款5000元(伍仟元整);合计6530元(陆仟伍佰叁拾元整)。
5000.00元
柳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15
4
柳市监行处罚字﹝2024﹞67号
该公司人参酒标签未按要求标注复合配料的行为涉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3.1.3“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不包括复合食品添加剂),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当某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鉴于你一年内累计三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建议给予该公司下列行政处罚:1.责令停产停业7天;2.没收违法所得1667元(壹仟陆佰陆拾柒元整);3处以罚款5000元(伍仟元整);合计6667元(陆仟陆佰陆拾柒元整)。
5000.00元
柳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