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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赵迁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4200005971919881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750号绿地国际金融城二期C1栋15层1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6-27
(2025)鄂0106民初11909号
服务合同纠纷
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武汉旭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2
2023-07-12
(2023)鄂0106民初8843号
服务合同纠纷
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湖北钻石水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8-11-18
(2018)鄂0111民初4370号
服务合同纠纷
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鄂州市欣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2
2018-07-29
合同纠纷
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鄂州市欣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12-31
2024-09-04
(2024)鄂0106执6415号
服务合同纠纷
某某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与湖北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2-11-07
2022-05-06
(2021)鄂0106民初20241号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湖北钻石水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旅店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8-12-04
2018-10-30
(2018)鄂0111民初4370号
服务合同纠纷
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与鄂州市欣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8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新市监处罚﹝2026﹞175号
经查,当事人注册成立于2005年12月22日,持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597191988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编号:TS3342879-2028),主要经营电梯安装(含修理)。涉事的3#客梯(注册代码:31104201192018030002、行政许可设备代码:31104201192018046380),使用单位为武汉同亨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下次检验日期为2027年7月。另查明,当事人与武汉同亨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1日签署了《武汉市电梯维护保养合同》,执行期为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止,涉案电梯由当事人负责维保,现场维保人员为霍方伟,持有操作证件(证件编号:4*****************6)。2026年6月23日,本局依法对涉案电梯进行检查,发现涉案电梯最近一次维保时间为2026年6月9日,维保类型为:半月维护保养;维保结论为:所有项目正常。本局执法人员调阅当日3#客梯监控视频,发现当事人维保人员当天未验证底坑环境及停止装置、未确认轿厢应急照明及紧急报警装置有效。2026年7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受托人王勇进行询问调查,王勇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无异议,承认是由于公司维保人员工作做的不到位、未严格按照规范进行维保作业导致的。按照本局要求,当事人在调查期间积极进行整改,于2026年6月23日对武汉同亨精密制造有限公司3#电梯进行全面检查,公司内部开展通报批评,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2026年7月13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整改报告及情况说明。根据《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第六条“电梯的维保项目分为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等共四类”的规定,电梯维保单位应每半月对电梯实施一次维护保养。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电梯维护保养合同,武汉同亨精密制造有限公司单台的维保费用为3000元/年,即125元/半月。当事人2026年6月9日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涉案3#客梯实施维护保养,故违法所得合计125元。按照本局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在调查期间积极进行整改,于2026年6月23日对武汉同亨精密制造有限公司3#电梯进行全面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公司内部开展通报批评,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2026年7月13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整改报告及情况说明。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期间已改正了违法行为,本局决定不再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25元;2.罚款15000元;共计罚没15125元。
15000.00元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16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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