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广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强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956435367XW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碱沟西路2238号荷兰小镇二期S13号楼二楼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0-27
(2025)新0109民初6926号
合同纠纷
四川帝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广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分公司,新疆广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2
2025-10-23
(2025)新0102民初14941号
承揽合同纠纷
新疆惠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新疆广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分公司,新疆广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3
2025-02-25
(2024)新0109民初6503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三川泉百货商行
荆**,洪**,贾**,新疆广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区分公司,蒲*,马**,新疆广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4
2024-09-18
(2024)新0102民初7992号
修理合同纠纷
乌鲁木齐新宇尚智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新疆广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分公司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5
2024-09-09
(2024)新0102民初7992号
修理合同纠纷
乌鲁木齐新宇尚智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新疆广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分公司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6
2022-06-21
(2022)新01民终2154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新疆广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分公司
赵**,滕*,杨**,李**,谷**,徐**,成**,王*,王**,成*,钱**,聶**,曹**,李**,胡**,李**,赵**,张**,耿**,候**,曹**,马*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2-03-17
(2022)新0109民初907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付**
新疆广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分公司,徐**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8
2021-08-27
(2021)新0109民初2313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谷**,耿**
滕*,赵**,候**,成*,张**,李**,杨**,曹**,胡**,成**,曹**,李**,钱**,马*,徐**,王**,王*,赵**,李**,聶**,新疆广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分公司
米东区人民法院
9
2020-12-19
(2020)新0109民初3257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耿**,王**,新疆广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分公司,廖*
新疆米东区人民法院
10
2020-12-18
(2020)新0109民初3257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米东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6-04-15
2025-12-23
(2025)新0109民初6926号
承揽合同纠纷
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21936.83元
民事案件
2
2024-11-27
2024-10-29
(2024)新0102民初7992号
服务合同纠纷
乌鲁木齐某某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新疆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分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922393.58元
民事案件
3
2023-08-12
2023-07-17
(2023)新0109民初1602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刘**、乌鲁木齐万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2-06-11
2022-04-06
(2022)新0109民初907号之一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付**、徐*男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2-06-11
2022-05-16
(2022)新0109民初907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付**、徐*男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22-04-10
2022-03-16
(2021)新0109民初2313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耿**、谷**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8637.57元
民事案件
7
2021-03-18
2021-02-18
(2021)新0109民初939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宁**与郭**、新疆广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1-03-08
2021-02-04
(2021)新0109执733号
民事案件执行
李**与新疆广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新疆广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分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90302.20元
执行案件
9
2021-01-06
2020-12-18
(2020)新0109民初3257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耿**与新疆广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分公司、廖*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20-12-19
2020-12-08
(2020)新01民终3676号
身体权纠纷
新疆广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分公司与新疆广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米市监处罚〔2026〕111号
经查,当事人共设有6个项目部,为8个小区及1栋商业楼提供物业服务。8个小区的居民用电均由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供电公司直供。5个小区的商业用电由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供电公司直供。3个小区(香缇苑小区、香缇印象小区、米东新城三期小区)及1栋商业楼(香缇苑大商)的商业用电由当事人提供转供电服务并代收代缴电费。8个小区及1栋商业楼的居民生活用水,商业、服务业用水、特殊行业用水水费由当事人代收代缴。当事人2022年1月起统一使用“广汇物业业财收费系统”收取电费和水费。原收费系统“极致”已无法使用,2022年1月前收取电费和水费数据无法调取和查证。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明确非电网直供电价格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5号)内容包含“由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单位(简称非电网供电主体)负责供电、计量收费的电力用户属于非电网直供电终端用户。非电网供电主体不得在终端用户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物业公共部位、公共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电费、运行维护费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途径解决,不得通过电费向终端用户分摊。鼓励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非电网供电主体将降价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安装非分时计量电能表计的,非电网直供电主体按照‘用户电压等级对应目录平段电价+上浮幅度’收取电费。上浮幅度根据合理线损及峰谷电价购电、平段电价供电的价差予以确定,最高不超过用户电压等级对应目录平段电价的12%。实际超过12%的应通过加强管理、改造供电设施设备等方式予以降低。存在多层转供电情况的,用户执行的电价上浮幅度合计不得超过最大上浮幅度。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等。
2022年3月9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印发并实施《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自治区贯彻落实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方案>的通知》(新发改规〔2022〕6号),方案内容包含“10千伏及以上的工商业用户要全部进入市场;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电价由代理购电价格、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大工业、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执行分时电价;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非电网直供电价格基准为市场化交易到户电价或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到户电价。”等。
2023年5月19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526号),通知内容包含“工商业用户用电价格由上网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本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执行。”等。
当事人提供商业用电转供电服务并代收代缴电费的3个小区及1栋商业楼商业用电具体情况为:
香缇苑小区共安装商业用电转供电电能表61块,电压等级均为不满1千伏,全部由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供电公的代理购电,到户电价为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电价。小区商户均安装非分时计量电能表,代收电费最高不得超过用户电压等级对应目录平段电价的12%。当事人通过预售电的方式收取商户电费,预售价格为0.575元/千瓦时。2022年1月-12月到户平段电价为0.4157元/千瓦时,上浮12%后为0.465584元/千瓦时。2022年1月-12月当事人共向香缇苑小区商户提供商业用电转供服务854390.5千瓦时,应代收缴电费397790.546552元,实际收取电费491272.1元,多收取电费93481.553448元;2023年1月到户平段电价为0.443974元/千瓦时,上浮12%后为0.49725088元/千瓦时。该月当事人共向香缇苑小区商户提供商业用电转供服务60086.3千瓦时,应代收缴电费29877.96555元,实际收取电费34549.4元,多收取电费4671.434449元;2023年2月到户平段电价为0.442124元/千瓦时,上浮12%后为0.49517888元/千瓦时。该月当事人共向香缇苑小区商户提供商业用电转供服务58526.7千瓦时,应代收缴电费28981.18576元,实际收取电费33653.9元,多收取电费4672.714244元;2023年3月到户平段电价为0.443607元/千瓦时,上浮12%后为0.49683984元/千瓦时。该月当事人共向香缇苑小区商户提供商业用电转供服务86801.3千瓦时,应代收缴电费43126.344元,实际收取电费49911元,多收取电费6784.655996元;2023年4月到户平段电价为0.435906元/千瓦时,上浮12%后为0.48821472元/千瓦时。该月当事人共向香缇苑小区商户提供商业用电转供服务82584.2千瓦时,应代收缴电费40318.82208元,实际收取电费47487元,多收取电费7168.177921元;2023年5月到户平段电价为0.444832元/千瓦时,上
1.警告;2.没收未退还的多收电费131020.49元。
-元
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