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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凤龙凤诊所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向生祥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2827MA4D64N57A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来凤县翔凤镇华龙城二期6-2号门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来凤市监处罚〔2026〕52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月26日从安徽善尚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购进“一次性使用直肠给药管”,于2024年12月2日从来凤县合顺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购进“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5.5#”和“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6#”,具体购进信息如下表: 序号 产品名称 产品批号 批准文号(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 供货企业 规格/型号 购进数量 购进价格 购进时间 1 一次性使用直肠给药管 20201201 冀任械备20150004号 安徽善尚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规格:100根/包,型号:12cm 5包 10元/包 2021年1月26日 2 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5.5 20230828 国械注准20143142362 来凤县合顺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5.5#*20号100支*5000支 100支 0.18元/支 2024年12月2日 3 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6# 20240103 国械注准20143142362 来凤县合顺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6#*22.5号100支*5000支 100支 0.18元/支 2024年12月2日 上述产品经当事人验视合格后,置于注射室、诊疗室等处“待使用”。 还查明,当事人在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过程中,未按照相关制度要求建立药品、医疗器械购进验收、储存养护、使用前检查等相关记录。至案件调查终结,当事人也未提供“Sinocare三诺安稳免调码血糖试条”(批号42221176/32409125)“医用防护口罩”“华晨脱脂棉球”“华晨?医用敷贴”“华越?一次性使用导尿管”“鼻氧管”“一次性使用面罩”“雾化吸入管”“中联?足光散”“风油精”“盐酸曲美他嗪片”“左甲状腺素钠片”“桂附地黄丸”“甲泼尼龙片”等15品批药械的购货票据和供货单位资质证明,故无法查清上述产品具体购进数量、单价等。 另查明,当事人诊疗场所悬挂的《常用药物价格一览表》未见标示上述过期药品、医疗器械的使用价格。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安徽善尚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单》《来凤县合顺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医疗器械销售清单》及协助调查单位提供的同厂家、同规格药械购进价格和涉案产品数量,经当事人确认无异议,认定本案涉案药品的货值金额为:53.42元,涉案医疗器械的货值金额为:299.48元。本局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未找到当事人在上述涉案产品超过有效期后使用的直接证据,故认定本案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向生祥”和《诊所备案凭证》“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向声祥”姓名不一致,本局已于2026年8月11日将相关情况通报来凤县卫生健康局。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限药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的规定,本局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本案超过有效期限的药品;2.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 对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限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本案超过有效期限的医疗器械;2.罚款:贰仟元整(¥2000.00)。 对当事人未执行药品、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湖北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药品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许可证:(二)未按规定执行进货验收制度、索取合法票据、建立真实完整的验收记录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综上,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合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过期的药品、医疗器械; 3.罚款: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
12000.00元
来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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