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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同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5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何康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703MA36UHYT19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江大道北侧华坚北路西侧赣州国际企业中心B12号楼2层1#办公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3-09
(2022)赣0725民初20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江西省同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杨**
赣州市崇义县人民法院
2
2022-02-25
(2022)赣0725民初20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江西省同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钟**
崇义县人民法院
3
2022-02-25
(2022)赣0725民初19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江西省同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张**
崇义县人民法院
4
2022-02-24
(2022)赣0725民初19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江西省同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刘*
崇义县人民法院
5
2022-02-23
(2022)赣0725民初20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江西省同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黄**
崇义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赣崇市监处罚〔2026〕19号
2026年04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崇义县横水镇海泰国际小区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时,该小区物业服务负责人周丽花陪同,现场发现该小区存在以下问题:1.“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资料不全、不规范;2.设备维护保养台账不全;3.未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维护记录不全;4.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5.任用未取得相应资格(周丽花)从事特种设备管理工作;6.在用电梯28台未逐台明确负责的电梯安全总监和安全员。7.8栋1#、2#梯顶层机房门损坏需维修更换,机房限速器外防护板未安装,机房卫生和通风窗需清理与维护;8.窗户无法上锁存外人可随时入内,需加装防护网,防盗网防止外来人员入内;9.电梯底坑未设油壶,油漏到地面;针对上述问题,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赣(J)市监特令[20260420]第008号),要求江西省同景物业管理公司(海泰国际小区物业服务中心)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消除事故隐患。经县局批准,于2026年05月15日予以立案调查。指定由王正祥、余宏馨负责调查处理。办案人员采取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复制证据、拍照取证、询问调查等方式进行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期间未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现查明,2026年05月0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2026年04月20日下达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赣(J)市监特令[20260420]第008号)问题进行整改复查。现场检查情况中,未完成整改的项目有:1.仍然未依法配备持有效特种设备安全员(电梯)管理人员上岗作业(交由无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证件的人“周丽花”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管理)。2.每周电梯安全排查报告安全管理员:林常柏(本人已于2026年3月在该公司离岗离职)签名,安全总监何康签名;3.2026年4月27日《每周电梯安全排查报告》安全管理员意见签名:林常柏。(在其离职后,仍然在安全员一览中签署其姓名)(论证其在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后仍然管理电梯的事实)。已完成整改的项目有:1.8栋1#2#梯机房窗户已安装防盗网与防护网;2.8栋1#2#机房已更换机房门且将机房限速器外防护板安装到位;3.已将电梯底坑油壶安装;4.已完善“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资料;5.已完善设备维护保养台账;6.已按规定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维护记录;7.已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有培训考核记录档案;8.已配备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并逐台明确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的岗位职责(证明其已完成使用安全主体责任项目的整改)。针对上述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下达《整改复查意见书》[(赣J)市监特[2026]第8号]。2026年6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小区进行整改复查,复查结果已完成《整改复查意见书》整改内容。2026年6月9日,江西省同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我局递交了《从轻处罚申请书》。由于当事人未因该违法行为而受益,故本案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为0。 你公司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第十四条第一款“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26 2使用单位及其人员 2.5.2.2安全员配备“......本规则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以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员,应当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7)使用各类特种设备(不含气瓶)总量20台以上(含20台)”,你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违法行为。 你公司作为小区电梯管理方,未按规定配备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同时未对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依法配备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明确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的岗位职责”和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对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同时对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的规定,已构成未落实电梯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的违法行为。 2026年04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2026年05月08日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部分问题未得到整改(未依法配备
你公司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的规定。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5年本)》第七编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第二十条第一款“未按要求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 “(一)只有一项违法行为的,且涉及人员5人以下,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罚款人民币18000.00元整。 针对你公司未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六章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对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同时对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六章 第八十四条?“电梯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处罚情况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通报批评。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未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等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如下:1、通报批评;2、处以罚款人民币18000.00元整,上缴国库。
18000.00元
崇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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