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桂区鹅塘羊角山致合猪肉摊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卢致合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1103MA5L7GRU4J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贺州市平桂区鹅塘镇羊角山(莫华自建房)1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贺平市监处罚〔2026〕32号
经查实,当事人办理有《营业执照》开展猪肉零售活动,《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场所为广西贺州市平桂区鹅塘镇羊角山农贸市场第一号摊位,由于农贸市场改建,当事人后来搬到贺州市平桂区鹅塘镇羊角山农贸市场周边(贺州市平桂区声祥商店门口)开展猪肉零售活动,未办理变更登记。
2026年4月3日,当事人从农户手中购买了一批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包括猪肉、猪头、猪脚、排骨),猪肉上未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和《动物检疫合格印章》,当事人未能提供《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当事人未建立进货记录、销售记录台账,当事人陈述涉案猪肉及附件的购进、销售情况分别是:购进数量40.64公斤,购进均价是12元/公斤,购进金额共480元(农户少收7.7元)。销售数量为0公斤,销售单价为18元/公斤,销售金额为0元。截至案发时,我局现场对该批猪肉实施扣押的强制措施并称重,共计40.64公斤。经计算,上述涉案猪肉及附件的货值金额为731.52元,违法所得0元。
由于当时是南风天气,空气比较潮湿闷热,猪肉容易变质腐坏,扣押当日即2026年4月3日,我局已将本次“白条猪”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未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和《动物检疫合格印章》的猪肉移交贺州市平桂区农业农村局做无害化处理,当事人2026年5月11日办理了营业执照变更地址登记事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及具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能力;
2.2026年4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依法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贺平市监强制〔2026〕6号)、《财物清单》(贺平市监财字〔2026〕6号)各1份、《证据提取单》12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在该经营场所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的事实;
3. 2026年4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依法检查时制作的《先行处置物品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同意对涉案物品依法先行处置的事实。
4.2026年4月3日,我局制作的《涉案物品移送函》移交函、移送财物清单(第[2026]0403-02-01)各1份,证明我局将涉案猪肉移送贺州市平桂区农业农村局做无害化处理;
5.2026年5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猪肉和未变更登记从事猪肉零售活动的事实;
6.2026年5月11日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和变更地址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的事实。
以上证据由当事人及相关证明人签名认可并经查证属实。
1.对经营未经检疫检验的猪肉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
2.没收涉案的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40.64公斤(货值金额731.52元);
0.00元
贺州市平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