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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贵贤注册资本:10万
统一信用代码:92361124MA7HM3N34N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上饶市铅山县河口镇城南综合农贸市场负一层P05号摊位

开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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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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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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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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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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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方
被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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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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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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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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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铅市监处罚〔2026〕99号
2026年04月13日,铅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郊区分局收到河口分局移送的《案件线索移送备案表》:称我分局辖区内个体工商户无字号(经营者王贵贤、地址:上饶市铅山县河口镇城南综合农贸市场负一层P05号摊位)于2026年3月2日销售给铅山县老丁菜馆的螺丝椒经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2026年04月16日现场初步核查,当事人无字号(王贵贤)承认铅山县老丁菜馆2026年3月2日被抽检的这批螺丝椒是当事人当天销售给铅山县老丁菜馆的,当事人提供了该批螺丝椒的检测报告与进货单据图片,未能提供供应商营业执照,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该店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立案条件,2026年04月16日,经县局负责人批准同意立案。办案人员依法采取如下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工作: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取证;二、向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取证、三、要求当事人提供其销售给铅山县老丁菜馆的螺丝椒的索证索票进货资料。2026年4月16日,我局下发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饶铅郊市监限提【2026】01号),要求当事人7日内提供其2026年3月2日销售的螺丝椒的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案件调查过程中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当事人王贵贤2026年3月2日凌晨到上饶市广信区茶亭镇的上饶供销农产品市场C区30-32号摊位(小蔡蔬菜批发店)购进了12袋螺丝椒,每袋毛重20斤,单价35元/袋,进货总价420元。 此批螺丝椒系小蔡蔬菜批发店经营者蔡子涵13767368838的合作伙伴姚元军从上级供应商泉州市嘉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批发购进后放于小蔡蔬菜批发店合伙销售的,当事人提供了小蔡蔬菜批发店出具的进货单据1份、快检合格报告1份、和蔡子涵微信的聊天记录截图(证明该批次螺丝椒进货款收取人系蔡子涵);姚元军提供给当事人供应商的上级供应商泉州市嘉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进货记录1份;证明当事人进货时有向供应商索要进货资料,但当事人在收到《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饶铅郊市监限提【2026】01号)后未能提供其直接供应商小蔡蔬菜批发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2026年3月2日当天就将该批次12袋螺丝椒(每袋毛重20斤,净重19.5斤/袋)以2元/斤的单价销售完毕,其中铅山县老丁菜馆2026年03月02日从当事人处购买了7.5斤螺丝椒。该批次螺丝椒总净重234斤,销售总价468元。 2026年3月2日铅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铅山县老丁菜馆在店铺使用的该批次螺丝椒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并委托山东润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验,发现该螺丝椒的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要求,并于2026年3月23日出具了检验报告(No:RD2603S30064)。2026年4月13日铅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口分局将有关案件线索资料移送我局处理。至案发时这批农产品(螺丝椒)已经全部售罄,销售总价为468元,据依《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市监稽发[2021]70号)规定,本案当中,当事人违法经营食品的货值金额计算如下表: 货值金额计算表 序号 食品名称 规格 数量(斤) 销售单价(元/斤) 案发时状态 计算方式 货值金额(元) 1 螺丝椒 净重19.5斤/袋 12x19.5=234 2.0 已全部售罄 2×234 468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总局令第118号)第三条、第四条:违法所得为实施违法行为取得的全部款项;可扣除项目仅限合法必要支出。本案当中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农产品螺丝椒的违法货值金额为468元,进货成本420元,违法所得为48元。 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现有的供应商资料等证据材料,当事人经营者主动到供应商小蔡蔬菜批发店经营场所索要其营业执照但未能成功。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铅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口分局移交的《案件线索移送备案表》,证明案件线索来源情况。
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螺丝椒)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参照最新实施的《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微案易办” 轻微违法行为清单 1.0》,建议对当事人减轻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拾捌元整(¥48元); 2、罚款人民币伍佰圆整(¥500.00元)),两项共计¥548元(人民币伍佰肆拾捌元整)上缴国库 。 对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500.00元
铅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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