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河县女儿红酒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龙本凡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2629MA6EYPFMXJ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剑河县雅园小区11-11号门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剑市监处罚〔2026〕43号
现查明,上述涉案赖茅酒、飞天接待酒是当事人剑河县女儿红酒行经营者龙本凡的丈夫于2026年4月从茅台镇一名业务员处购进两款酒产品,当事人自述购进该酒水主要是用于朋友应酬。其中赖茅庆香港回归特制酒购进了1件共6瓶,购进价格为360元/件,当事人标注售价为188元/瓶;飞天接待酒购进了2件共12瓶,购进价格为420元/件,当事人标注售价为128元/瓶,两款酒产品进货总价共计1200元。本案投诉发生前,当事人未建立涉案酒类产品的购销台账,除本次交易外,无证据证实当事人所购进的上述赖茅酒、飞天接待酒是否用于自饮。2026年5月24日,投诉人前往当事人经营场所购买涉案酒产品,实际成交价格如下:赖茅庆香港回归特制酒150元/瓶,购买2瓶;飞天接待酒120元/瓶,购买3瓶。经查,上述两款酒水系未经“赖茅”“飞天”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生产的侵权商品。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商标侵权案件违法经营额计算办法》第五条“已销售的侵权商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尚未销售的侵权商品的价值,按照已查清侵权商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实际销售平均价格无法查清的,按照侵权商品的标价计算。”之规定,已销售部分按照实际成交价格计算,金额为150元/瓶×2瓶+120元/瓶×3瓶=660元;未销售部分因实际销售平均价格无法完全覆盖剩余品类核算,按照标注销售价格计算,金额为188元/瓶×4瓶+128元/瓶×9瓶=1904元,固本案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违
1、没收销毁侵权的赖茅庆香港回归特制酒2瓶、飞天接待酒4瓶;
2.罚款贰仟元整(小写:2000.00元)。
2000.00元
黔东南州剑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