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龙森林山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秀平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2406MA14TQCF0B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和龙市头道镇龙源村稻香居300-1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和市监处罚〔2026〕16号
2026年2月11日,当事人使用明羊天下牌猪五花肉板原料1件(规格:7袋*3.575Kg/件),通过机器切卷,按照500g/盒的包装规格生产猪五花肉卷产品48盒,生产日期2026年2月11日,通过对当事人询问以及其提供的相关材料了解到,猪五花肉卷产品仅在2026年2月11日生产过一批次,且生产过程中未添加辅料、食品添加剂等配料,未采取速冻工艺,使用标签50个(实际使用48个,2个破损丢弃)。2026年2月12日,当事人以11元/盒的价格销售至龙井福万家超市48盒,销售金额528元。当事人未对该批次产品做成品出厂检验。
本案现有证据既不能充分证实20件原料全部交付当事人并投入生产环节,亦不能排除厂家将18件原料对外销售的可能性。按照行政执法证据确实、充分标准以及存疑有利于当事人原则,仅对能够相互印证查证属实的2件进入生产环节的原料予以认定涉案数量,其余18件原料因无法确认是否用于生产原料使用,不计入本案货值金额。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的产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预包装肉制品的违法行为的货值金额,按照查证属实的一批次产品计算,货值金额为528元(计算方法:成品销售单价*销售数量=11*48=528元)。=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十四条:“经充分调查,违法所得数额仍然无法查清的,可以不再单独计算违法所得,但应当在确定罚款数额时作为考量因素。……当事人全部违法所得无法准确计算,但是其中部分违法所得能够确定的,可以将该部分款项认定为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部分,按照前款规定处理”的规定,按照查证属实部分予以认定,本案的违法所得为19.36元(计算方法:销售金额-原料价格-标签成本=528-500-0.18*48=19.36元)。
综上所述,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的产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预包装肉制品的违法行为的货值金额为528元,违法所得为19.36元;当事人涉嫌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货值金额为1028元,违法所得为19.36元。
2026年8月25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2026年8月26日,经本局案件集体讨论办公会讨论决定,采纳当事人申辩理由,采取更有利于当事人的处理决定。 当事人生产的猪五花肉卷产品未做出厂检验即上市销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年修正版)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未实施成品出厂检验等控制要求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外购已完成调制、速冻的预包装速冻调制肉制品,仅切卷后作为独立预包装商品流通,涉案产品实际生产过程中无调制、速冻等核心工序,不符合食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速冻食品(1102)速冻调制食品生制品生产工艺流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年修正版)第四十六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的规定,属于未实施生产工序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要求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生产经营产品标签配料中标注产品未添加的成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年修正版)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未实施出厂检验控制要求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年修正版)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当事人未实施生产工序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要求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年修正版)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上述自由裁量,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应当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不合格标签3100张;2.没收违法所得19.36元;3.罚款5000元。当事人上述三项违法事实,系生产经营的同一食品同时触犯三条法律规定,其中未实施成品出厂检验与未实施生产工序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要求的违法行为,均属于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违法行为,合并给予一次警告。
综上所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警告;2.没收不合格标签3100个;3.没收违法所得19.36元;4.罚款5000元。罚没款合计:5019.36元
5000.00元
和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