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康金莲建材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字金莲 | 注册资本:26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0924054696349D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南伞镇白岩村小桥水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临处罚〔2026〕6号
临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4月15日对镇康金莲建材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烧结普通砖(页岩)开展监督抽检1批次,经检验,尺寸偏差项目不符合GB/T5101-2017(MU15)、GB 6566-2010建筑主体材料标准要求;依据LCSCCXZ03-2026《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烧结砖类》判定该产品质量不合格。我局于2026年6月2日对案件进行立案调查,开展调查过程中,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镇康金莲建材有限公司对抽检不合格的该批次烧结普通砖(页岩),在2026年5月31日收到检验检测报告前已全部售卖完,销售所得为8400元。当事人不认识对应购买方,销售时仅出具产品发货单,未留存该批次烧结普通砖(页岩)完整销售凭证。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仅能提供6月份销售单据。镇康金莲建材有限公司对抽检不合格的该批次烧结普通砖(页岩)认为该问题系生产阶段页岩与黏土配比不当,烧结过程中出现尺寸缩水问题所致,当事人重新调整页岩与黏土比例,并将新生产成品主动送至检测机构检验。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销售经检验不合格的烧结普通砖(页岩)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有以下情节:1.积极配合我局查清违法事实;2.当事人积极整改,主动将新生产成品送检测机构检验。根据上述情节,当事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依法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你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的烧结普通砖(页岩),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处以没收违法所得8400元。 2.处以货值金额百分之七十的罚款5880元。以上两项合计罚没人民币共计14280元。
5880.00元
临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