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杏望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邓经松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11MAD4EAHT39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鹤边鹤北大田一横路3号三楼317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23
(2025)粤0111民初72464号
产品责任纠纷
孙**
安徽省芊栩商务有限公司,亳州市谦君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纤语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杏望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2
2025-09-22
(2025)粤01民终2154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州纤语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杏望科技有限公司
刘*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5-08-15
(2025)粤0111民初20629号
产品责任纠纷
拥*
广州纤语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杏望科技有限公司,亳州市泓一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4
2025-06-19
(2025)粤0111民初989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刘*
广州杏望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纤语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5
2025-05-13
(2025)粤0111民初989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刘*
广州纤语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杏望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6
2025-03-25
(2024)粤0111民诉前调53451号
合同纠纷
董*
广州杏望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7
2025-03-25
(2025)粤0111民初17515号
合同纠纷
董*
广州杏望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1-22
(2025)粤0111民初72464号
产品责任纠纷
孙**
毫州市谦君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云市监处罚﹝2026﹞1053号
经查明,2023年12月11日起,广州胜昔科技有限公司和广州XX科技有限公司假借“巴XX集团”名义对外招聘员工,并以上述两间公司作为签约主体与1100余名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广州胜昔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负责场地管理、硬件设施与电子设备软硬件维护以及员工管理、培训和使用调配等事务。广州胜昔科技有限公司编制了《XX产品手册》《XXX产品手册》《XXXX体重管理系统》PPT等内部材料并组织员工培训学习,由员工根据统一的销售话术在电话营销过程中进行食品套餐推介。当事人与广州纤望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纤语科技有限公司及广州胜昔科技有限公司(均另案处理)等四家公司等四家公司共同组合成以广州胜昔科技有限公司为主导,其它三家公司配合参与的“经营综合体”,采取同一电话销售话术方式从事固体饮料、植物饮品、压片糖果等食品营销活动。在推销、介绍过程中宣称其经营的普通食品具备“阻断碳水/控糖”等八大类功效;并宣传减肥过程分为阶段一至阶段五五个阶段,宣传产品套餐具有“消耗糖原”等数十种功效及性能。经查证,当事人通过电话销售话术销售的食品,均为普通预包装食品或保健食品,《XX产品手册》《XXX产品手册》《XXXX体重管理系统》PPT中宣称的产品功效及性能缺乏充分、有效的法定证据予以证实,为当事人对其产品的性能、功能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误导消费者。截止2025年7月23日,当事人合计销售涉案食品的销售金额为170142085.73元,我局认定其违法经营额为170142085.73元。另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6月11日起在“XX瘦”微信小程序上线销售六款产品,并在产品销售页面上发布“提升瘦素水平、安心控糖提代、攻克瓶颈易瘦体质、强免疫力清除身体已有病毒、提升20倍血糖代谢效力、3倍激活AMPK燃控促提代”等内容。2023年4月12日起在“XXX直营店”微信小程序上线销售“营养餐”(运动营养代餐奶昔粉)产品,并在产品销售页面上发布“减少脂肪吸收降低甘油三脂和胆固醇”等内容。经查证,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产品均为普通食品,其宣称的疾病治疗功能缺乏充分、有效的法定证据予以证实,为当事人在普通食品广告中使用医疗用语的行为。当事人在第三方平台从事广告宣传,我局认定其广告费用无法计算。因技术原因,当事人无法提供每个产品的独立浏览量、销售数量及销售收入数据。我局认定其违法经营额无法计算。
当事人以电话方式对其销售的食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650000元。当事人在微信小程序发布普通食品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20000元。综上,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违法行为和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广告行为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670000元。
670000.00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