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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新沃石膏墙材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邢玉公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31017734976377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机场路工业区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喀什片区)喀什市区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喀税稽罚〔2026〕62号
(一)在账簿上少列收入的违法事实 经查,通过调取你单位对公账户(尾号:1948;开户行:天津滨海银行)、法定代表人邢玉公的六个账户(尾号:6166,开户行:天津滨海银行;尾号:2040,开户行:喀什农商银行;尾号:1645,开户行:工商银行;尾号:9433,开户行:工商银行;尾号:1175,开户行:兵团农行;尾号:2367,开户行:农业银行)、法定代表人邢玉公个人(尾号:2503,开户行:天津滨海银行)、姐姐邢玉霞个人账户(尾号:5494,开户行:建设银行)、你单位投资人邢玉成个人账户(尾号:0677,开户行:农业银行),根据以上十个账户资金往来明细中备注的材料款、货款、现金转账、微信提现,经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核实确认,发现你单位在2018年1月至2024年12月期间少申报收入10,925,995.96元,存在在账簿上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资料证实: 证据1: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邢玉公身份证复印件、财务负责人张新锋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 证据2:2018年-2024年增值税申报表、2018年-2024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税收完税证用于证明你单位纳税申报缴税情况。 证据3:2018-2024年期间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复印件,用于证明你单位财务状况; 证据4:执法审批表及银行流水明细、收入确认表,邢玉公、张新锋询问笔录以及2018年至2024年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总分类帐、资产负债表,用于证明你单位在账簿上少列收入违法事实。 (二)少缴税费款的违法事实 1.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公布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11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之规定,你单位主要经营石膏、新型轻质隔墙板的生产、加工及销售,属于增值税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虚假的纳税申
111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喀什地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6-08-2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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