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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巨龙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京山管理处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9裁判文书 7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谭辉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420821688481905M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市新市镇惠水路5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3-17
(2021)鄂0821民初217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易**,李**,李*
武汉巨龙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京山管理处,武汉巨龙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荆门市京山县人民法院
2
2020-11-25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伍**,孙*
武汉巨龙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巨龙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京山管理处
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县人民法院
3
2020-11-19
(2020)鄂0821民初154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王**
武汉巨龙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京山管理处
京山市人民法院
4
2020-11-19
(2020)鄂0821民初154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王**
武汉巨龙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京山管理处
荆门市京山县人民法院
5
2020-11-11
(2020)鄂0821民初131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陈**
武汉巨龙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京山管理处
京山市人民法院
6
2020-11-11
(2020)鄂0821民初131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陈**
武汉巨龙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京山管理处
荆门市京山县人民法院
7
2020-10-22
(2020)鄂08行终81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
武汉巨龙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京山管理处,易**
京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8
2020-10-22
(2020)鄂08行终81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
武汉巨龙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京山管理处
京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9
2020-07-03
(2020)鄂0821行初4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
武汉巨龙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京山管理处
京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荆门市京山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1-05
2020-11-25
(2020)鄂0821民初154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王**、武汉巨龙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京山管理处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39272.00元
民事案件
2
2021-11-19
2021-05-25
(2021)鄂08民终43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武汉巨龙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京山管理处、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1-11-19
2021-05-20
(2021)鄂08民终43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武汉巨龙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京山管理处、王**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0-12-24
2020-12-01
(2020)鄂0821民初138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伍**、孙*等与武汉巨龙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京山管理处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20-12-01
2020-11-10
(2020)鄂08行终81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武汉巨龙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京山管理处、京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行政案件
6
2017-12-12
2017-11-20
(2017)鄂0821执700号之二
京山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与武汉巨龙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京山管理处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50650.00元
执行案件
7
2017-11-13
2017-09-25
(2017)鄂0821行审40号
京山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武汉巨龙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京山管理处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京山市监处罚〔2026〕240号
经查明,自2021年10月29日起,当事人先后同宋河富水商贸城16户商户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受托管理7块电表并收取对应商户的转供电电费。7块电表编码和对应商户信息分别为:编码4206687864502号电表,对应商户宋河富水商务宾馆,宋河富登银行,宋河胖果来,宋河隆江猪脚饭;编码4206682446541号电表,对应商户宋河邮政银行、宋河宏达服饰;编码4206700899760号电表,对应商户宋河农商银行、宋河享哆味炸鸡;编码4206686568171号电表,对应商户宋河宜草堂药店、千丝秀理发;编码4206690486591号电表,对应商户宋河梅花王蛋糕、天天惠水果店、宋河移动;编码4206686568201号电表,对应商户二号街角服饰;编码4206682446567号电表,对应商户宋河万佳超市、宋河华莱士快餐。 在2025年1月至2026年2月期间,当事人采用手工开具收据方式向宋河富水商务宾馆、宋河胖果来、宋河隆江猪脚饭、宋河宏达服饰、宋河农商银行、宋河享哆味炸鸡、宋河宜草堂药店、千丝秀理发、宋河梅花王蛋糕、天天惠水果店、宋河移动、二号街角服饰、宋河万佳超市、宋河华莱士快餐共14户商户收取电费,共计手工开具200张收据。经核实,在上述期间,当事人对宋河农商行按应收电费的4%、宋河富水宾馆按应收电费的5%、其余12户商户按应收电费的7%加价收取电损费共计30432元。 2026年6月8日,本局对当事人制发了《责令退款通知书》(京山市监责退【2026】5号)。2026年6月9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宋河转供电2025.1-2026.2月收取的电损与用户协商同意抵扣物业费统计表》。2026年7月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退费情况进行核实,其中宋河富水商务宾馆、千丝秀理发2家商户抵扣、退款金额共计4158元;其余12户商户没有进行过沟通,也没有退费,尚未退还的电损费共计26274元。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3500元。
3500.00元
京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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