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香米拉斯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伟权 | 注册资本:518.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421MA29F1J553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惠民街道通兴路366号3幢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5-23
(2023)浙0421民初1967号
合同纠纷
嘉善香米拉斯食品有限公司
郭**,郭**,郭**
嘉善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善市监处罚﹝2026﹞640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6月8日,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的检验报告(NO:JKS26607341),该报告的检验结论为嘉善香米拉斯食品有限公司2025年12月30日生产的野菜糍粑的柠檬黄、亮蓝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执法人员于2026年6月11日在嘉善香米拉斯食品有限公司现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对该检验报告的结论存在异议。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该不合格产品,已全部销售出去。当事人因无法提供相应的全部材料,在法定工作日内放弃异议申请权利。当事人于2025年12月30日生产了野菜糍粑共计89箱,销售价98元每箱,分别销售附送给上海和杭州的相关客户。经核算,本案涉案货值金额共计8722元。当事人提供了成本核算材料,有原料成本、包装材料成本和制造成本的相关数值,成本价为65.1元一箱。经核算,违法所得为1948.1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948.1元整。2、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整。<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948.1元整。2、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整。
50000.00元
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