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棱县上集镇金辉化肥种子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谢金辉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1226MA1AYDTW50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绥化市绥棱县上集镇东北街农村信用社北数第三家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3-21
(2022)黑1226民初157号
买卖合同纠纷
绥棱县上集镇金辉化肥种子商店
尹*
绥棱县人民法院
2
2021-08-17
(2021)黑1226民初1225号
买卖合同纠纷
绥棱县上集镇金辉化肥种子商店
李**,李**
绥棱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2-07-21
买卖合同纠纷
绥棱县上集镇金辉化肥种子商店
祖**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绥棱县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2-23
2021-05-28
(2021)黑1226执保74号
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
绥棱县上集镇金辉化肥种子商店、任**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63000.00元
执行案件
2
2021-12-09
2021-05-28
(2021)黑1226财保62号
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
绥棱县上集镇金辉化肥种子商店、任**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63000.00元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3
2021-12-04
2021-11-19
(2021)黑1226民初2020号
买卖合同纠纷
绥棱县上集镇金辉化肥种子商店、祖**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1-12-04
2021-11-19
(2021)黑1226民初2019号
买卖合同纠纷
绥棱县上集镇金辉化肥种子商店、尹*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1-12-04
2021-11-19
(2021)黑1226民初2018号
买卖合同纠纷
绥棱县上集镇金辉化肥种子商店、任**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1-12-04
2021-08-17
(2021)黑1226民初1225号
买卖合同纠纷
绥棱县上集镇金辉化肥种子商店、李**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77769.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棱市监处罚〔2026〕66号
2026年5月14日,我局对绥棱县上集镇金辉化肥种子商店所售的金农科牌掺混肥料、总养分≥40%(18-12-10)、含氯(低氯),生产日期:2026年3月1日,进行监督抽检。2026年5月14日,我局收到山东泰准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经检验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60326064),检验结论显示:该样品所检总养分项目不符合GB/T 21633-2020、产品明示值要求,该样品不合格。当事人绥棱县上集镇金辉化肥种子商店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同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60326064)直接送达当事人绥棱县上集镇金辉化肥种子商店,并制作了《现场笔录》。当事人认可检测结果,不申请复检。2026年5月14日经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绥棱县上集镇金辉化肥种子商店销售质量不合格掺混肥料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实,绥棱县上集镇金辉化肥种子商店(经营者谢平玉)于2026年3月5日从哈尔滨金农科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进了2吨金农科牌掺混肥料、总养分≥40%(18-12-10)、含氯(低氯),生产日期:2026年3月1日,该批化肥已全部售出。该批金农科牌掺混肥料进货价格是2000元/吨,销售价格是2200元/吨,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为4400元,违法所得为4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身份证复制件,证明其身份;
2.《营业执照》复制件,证明其具备经营资格;
3. 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其不合格产品销售情况;
4. 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5. 检验检测报告,证明其销售产品质量不合格;
6. 厂家《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制件,证明其具备经营、生产资格;
7. 出库单,证明其进货数量及价格;
8. 掺混肥料出厂质量证明书,证明其进货产品的质量;
9. 销售凭证,证明其销售数量及金额。
当事人对棱市监罚告字〔2026〕89号所告知的行政处罚没有陈诉和申辩。
案件性质:销售质量不合格的参混肥料。
本局认为,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00元(肆佰元);
2.罚款人民币4400元(肆仟肆佰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4800元(肆仟捌佰元)。
4400.00元
-
2026-08-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