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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托客乐思家居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小泉和弘注册资本:170.000000万美元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12570513713E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泰康中路500号2302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鄞市监处罚〔2026〕129号
经查,当事人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2021年05月24日,当事人以每台价格495元价格委托厦门大卫科技有限公司生产200台食物垃圾粉碎机,其规格型号为BDC101A220V375W,商标是TOCLAS(图形商标),产品执行标准为GB/T22802-2008。2021年07月03日厦门某有限公司完成生产,当事人于2021年07月09日收到产品后,以每台534.6元价格交给总代理商深圳某有限公司在深圳相关实体店销售。2023年1月份深圳某有限公司与当事人终止合作,将11台未销售完的上述产品(生产批次2021.07.03)返还当事人。2024年04月01日,当事人在天猫平台注册了托客乐思旗舰店后,以每台1398.48元价格继续销售上述产品。 2025年09月15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某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天猫平台托客乐思旗舰店销售的上述产品进行网络抽查。2025年09月28日,某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该产品端口骚扰电压(连续骚扰)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现查明,截止2025年10月涉案产品下架,已销售7台,剩余4台涉案产品保存在当事人宁波市鄞州区云龙镇龙飞路538号仓库。 另查明,GB/T 22802-2008《家用废弃食物处理器》没有电磁兼容的要求和试验方法,2024年03月15日发布GB/T22802-2024新标准,新标准增加了电磁兼容的要求和试验方法,新标准2024年10月1日实施。 综上所述,当事人销售涉案产品,货值金额:116422.68元【534.6元/台*189台+1398.48元/台*11台=116422.68元】,违法所得:13808.76元【(534.6-495)元/台*189台+(1398.48-495)元/台*7台=13808.76元】。
涉案产品2021年07月03日生产,执行国家推荐性标准:GB/T22802-2008《家用废弃食物处理器》,虽然该标准没有电磁兼容的要求和试验方法,但是涉案产品端口骚扰电压(连续骚扰)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GB4343.1-2018《家用电器、电动工具和类似器具的电磁兼容要求 第1部分:发射》的要求,应当认定涉案产品不合格。当事人委托他人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已超过追溯期,不再追究当事人生产责任,但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所规定的情形,可以依法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对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结合当事人已停止违法行为的事实,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 1.没收4台食物垃圾粉碎机; 2.没收违法所得:13808.76元; 3.罚款58211.34元。 罚没款合计72020.1元(大写柒万贰仟零贰拾元壹角整)。
58211.34元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12
2
甬鄞市监处罚〔2024〕1374号
当事人系一家全日资公司,主要进口、生产及销售托客乐思品牌的橱柜、卫浴及净水器等家居产品。当事人在天猫上开设“托客乐思旗舰店”,2023年4月上架了题为“日本TOCLAS美肤宝软水净水过滤花洒淋浴喷头增压除氯留学洗澡沐浴”的销售页面,销售的产品是淋浴喷头(型号BC9142C)以及配套的滤芯,总计生产售出1064个,单价269.5元,经营额286748元;2024年5月上架了题为“日本TOCLAS淋浴莲蓬喷头浴室热水器增压加压洗澡沐浴无垢喷雾花洒”的销售页面,销售的产品是淋浴莲蓬喷头(型号BE9115C )以及配套的滤芯,生产售出25个,单价51元,经营额1275元。截至2024年06月25日检查时,当事人未对上述淋浴喷头(型号BC9142C、型号BE9115C )做水效检测,未进行水效标识备案,也未在销售页面及产品包装上标注水效标识,认定货值金额288023元。 另查明:截至2024年08月27日,当事人已对涉案淋浴喷头加施水效标识,并完成水效标识备案,且在销售页面和产品包装上标注了水效标识,已完成整改。
对于当事人未加施水效标识且未申请水效标识备案的违法行为,根据《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者或者进口商未办理水效标识备案,或者应当办理变更手续而未办理的,予以通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应当标注水效标识而未标注的;”之规定,决定通报宁波市鄞州区发展和改革局、宁波市鄞州区水利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3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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