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长市鑫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志珍 | 注册资本:2.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41181MA2T0K9C75 | 所属地区:安徽省 |
| 企业地址:天长市金宁路西侧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1-12
2023-11-28
(2023)皖1181民初4895号
买卖合同纠纷
王*、董**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2-07-28
2022-06-15
(2022)皖1181财保78号
财产保全
郑**、天长市鑫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380000.00元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3
2021-12-20
2021-11-19
(2021)鲁0104民初8163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天长市鑫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邓**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80985.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天市监处罚﹝2025﹞335号
生产不合格充电器
1、罚款49500元2、没收747个高科鑫能源48V30Ah-SS蓄电池充电器(2025-03(5-8))、997个力和48V30Ah-SS智能蓄电池充电器(2025-03(5-8))、997个奋力发48V30Ah-SS蓄电池充电器(2025-03(5-8))。
49500.00元
天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24
2
天市监处罚﹝2025﹞108号
生产、销售不合格的蓄电池充电器
1、没收违法所得100元2、罚款1760元。
1760.00元
天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28
3
天市监处罚〔2024〕680号
当事人天长市鑫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是经我局核准登记私营企业。当事人于2024年11月12日以T/CDQ001-2023标准组织生产了100只60V32-36Ah高科鑫能源石墨烯电池充电器(生产成本19.08元/只),同日安徽标检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生产的100只60V32-36Ah高科鑫能源石墨烯电池充电器进行抽样,共抽样3只(其中检样2只、备样1只,样品为当事人无偿提供),经检验电源连线和外部软线,技术要求电源软线输出端导线的横截面积应不小于0.75mm2。检验结果0.5mm2,单项判定不合格,不符合T/CDQ001-2023《蓄电池充电器》标准规定的要求,判断为不合格。2024年12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将安徽标检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2024BJ0279《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合格60V32-36Ah高科鑫能源石墨烯电池充电器除抽样3只以外其于97只被当事人于2024年11月20日以27元每只的价格全部对外售出且无法召回。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60V32-36Ah高科鑫能源石墨烯电池充电器货值金额2700元,获利768.24元。
1;罚款贰仟柒佰元;2;没收违法所得柒佰陆拾捌元贰角肆分。
2700.00元
天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24
4
天市监处罚﹝2024﹞519号
生产销售不合格电动车充电器
1、没收违法所得306.6元 2、罚款4400元。
4400.00元
天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10
5
天市监处罚〔2024〕381号
天长市鑫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是2018年8月21日在我局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3月25日,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辽源市龙山区龙威电池商店内对天长市鑫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72V60Ah石墨烯电池充电器(生产批号:2023-11-12)依法进行了抽样检验,经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依据T/TCDZ0001-2019《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充电器》对这批电动车充电器共检验了7个项目,其中“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项目不符合产品注明的T/TCDZ0001-2019《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充电器》标准,依据《2024年辽源市电动自行车充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这批电池充电器为不合格产品。2024年6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Z240103JD0210),当事人对《检验报告》结论未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2024年7月9日,经我局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询问,当事人陈述以32元/只成本价格共生产150只72V60Ah石墨烯电池充电器(生产批号:2023-11-12),截止我局2024年6月13日执法送达检验报告时止,已以33元/只的价格将该批电池充电器全部对外售出。故上述批次电池充电器的总货值为4950元,违法所得为150元。我局执法人员在调查过程中要求当事人依法如实提供财务帐册及相关票据手续,当事人未建立销售财务帐册,但提交了生产计划单和销售出库单,故当事人的生产、销售情况以当事人的生产计划单、销售出库单和陈述为准。
1;罚款陆仟元;2;没收违法所得壹佰伍拾元。
6000.00元
天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24
6
天市监处罚﹝2024﹞303号
生产销售的不合格产品
1、罚款14040元2、没收违法所得255元。
14040.00元
天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