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奎屯运通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金明注册资本:24.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4003734462167L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伊犁州奎屯市库尔勒东路7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04-23
2017-06-22
(2017)新4003民初6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奎屯运通汽车检测有限公司与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1800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16-11-04
2016-11-04
(2016)新4003执395号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翟**与奎屯运通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伊奎独市监处罚〔2026〕44号
1.当事人《营业执照》住所地址为本局行政辖区,本局依法具有行政管辖权;2.当事人依法取得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具备向社会出具机动车检验报告的合法资质;3.《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中4.2.4.1.1规定:温度计、湿度计、大气压力计等应在计量检定或校准有效期内。《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GB18285-2018)附录A(规范性目录)双怠速法中A.4.3规定:检测仪器设备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定;附录B(规范性目录)稳态工况法中B.5规定:检测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计量检定规程的规定;附件BB(规范性附件)测试设备日常检查要求中BB.3其他仪器规定:用于稳态加载测试的转速计和气象站(包括温度计、湿度计和大气压力计等),也必须按照计量认证的规定周期进行检定;4.当事人自2023年至2025年轮流使用编号为:2206041、2105006、2105010的环境参数测量仪进行机动车检验,经核对期间校准空档期合计为64天,当事人在上述64天使用未经校准的环境参数测量仪出具了1565份机动车检验报告;5.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1.通报批评; 2.罚款10000.00元。
10000.00元
奎屯-独山子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9
2
伊奎市监处罚〔2025〕5号
价格违法行为
责令当事人向投诉者退还多支付的56元机动车检验费用,并处罚如下: 1.罚款:1000元。
1000.00元
奎屯-独山子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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