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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奇烨宠物用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孟奇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13MABNA4T83K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陈家埭37号三楼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9-23
(2026)浙0113民初9355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上海汉维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杭州奇烨宠物用品有限公司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临平农(兽药)罚﹝2025﹞第000026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杭州奇烨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13日实施了经营所标明的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叁千叁佰叁拾玖元整(¥3339.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玖佰柒拾叁元整(¥973.00);3.没收宠物用兽药瘤盾(通用名称:清瘟败毒片)2盒。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杭州临平支行缴纳罚(没)款或通过浙里办(或支付宝)扫描二维码缴款或登陆浙江政府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https://pay.zjzwfw.gov.cn)缴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实施了经营所标明的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兽药的行为(此类兽药依法应按假兽药处理)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应依法予以处罚。本机关认定涉案兽药销售收入人民币973元为违法所得,产品货值共计人民币1590元,查封(扣押)的宠物用兽药瘤盾(通用名称:清瘟败毒片)2盒为经营的剩余假兽药。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和《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兽药部分序号3“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适用情形: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裁量基准: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3.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假兽药,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叁千叁佰叁拾玖元整(¥3339.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玖佰柒拾叁元整(¥973.00);3.没收宠物用兽药瘤盾(通用名称:清瘟败毒片)2盒。
3339.00元
杭州市临平区农业农村局
2025-12-19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9-04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杭州市临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