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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昌县西米瘦肉羹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钟荣生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50721MA32KB5X52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福建省南平市顺昌县城南中路云峰巷54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顺市监处罚〔2026〕0106110101号
2026年4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消费者举报对位于城南中路云峰巷54号的“顺昌县西米瘦肉羹店”进行检查,在该店经营场所内发现5瓶娃哈哈AD钙奶,在执法人员监督下,经营者钟荣生对上述过期食品现场拆瓶销毁,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 我局执法人员经上报分管局长批准于2026年4月 15 日予以立案,并指定执法人员叶聿泉、曾善冰二人负责办理此案。在调查中,我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制作现场检查记录、拍照及提取了相关证据,并对当事人进行询问。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餐饮服务及食品销售,持有小餐饮登记证。当事人于2025年12月26日从“拼多多”平台购进“娃哈哈AD钙奶”(净含量220g)1箱(24瓶),购进价30.4元/箱,折合1.27元/瓶,用于店内销售。该产品标示生产日期为2025年10月13日,保质期6个月,保质期至2026年4月12日。2026年4月13日,消费者在当事人店内以9元购买一排(4瓶)该款AD钙奶。售出时,该4瓶食品已超过保质期1天。消费者食用后出现腹痛,于4月14日返回店内反映。当事人当场退还货款9元(现金)。 2026年4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在当事人经营区域内的餐桌上发现同批次AD钙奶5瓶,同样已超过保质期(已过期3天)。该餐桌系供顾客堂食使用,未有任何区分标记或“不可食用”等警示说明,与待售经营区域混同。经当事人确认,5瓶食品原摆放在货架,发现过期后取下置于该餐桌,但所述“准备自己喝”的陈述无客观区分标识佐证,且放置场所仍处于顾客可及的经营活动区内,应认定为经营场所内待售的超过保质期食品。当事人当场在执法人员监督下将5瓶过期食品拆瓶销毁。 综上,当事人共计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娃哈哈AD钙奶”9瓶,其中已售4瓶(一排),待售5瓶。货值金额计算方法为:待售5瓶*售价2.25元/瓶=11.25元,已售4瓶售价9元,合计货值金额20.25元。因已售货款已全额退还消费者,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据提取单4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及经营过期食品的事实;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经营过期食品的经过、数量、价格、进货来源。 3.当事人《营业执照》、《小餐饮登记证》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及身份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被询问人以及相关人员签名盖章认可。 案件性质: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1.涉案过期食品货值金额仅为20.25元,货值金额较小,且过期时间较短(售出部分过期1天,现场部分过期3天)情节轻微;2.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实交代事实,提供相关凭证;3.当事人为普通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规模较小,上述情形建议参照《关于“三小”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问题联席会议纪要》中关于“可以酌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同时参照《关于“三小”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问题联席会议纪要》第四条关于减轻处罚幅度“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减轻后的罚款金额一般不低于5000元”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
-元
福建省顺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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