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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洪山区唐汉华西医诊所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唐汉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11MACPW0Y61U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狮子山街南湖军威苑小区4栋114门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市监处罚〔2026〕253号
经查,上述药品具体信息为:1、头孢克肟颗粒(达力芬)共五盒,规格 :50mg×6包,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20512,生产批号:A251103,有效期至2027年10月,生产企业:国药集团致君(深圳)制药有限公司;2、苯磺酸氨氯地平片(络活喜)共两盒,规格 :7片/盒,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0950224,生产批号:8195028,有效期至2029年10月,生产企业:晖致制药(大连)有限公司;3、沙库巴曲缬沙坦钠片(诺欣妥)共七盒,规格 :14片/盒,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J20170363,生产批号:TNJW2三盒(有效期至2028年6月)、TLFK3一盒(有效期至2028年1月)、TKRW7一盒(有效期至2027年12月)、TKKT9一盒(有效期至2027年11月)和TKVP2一盒(有效期至2028年1月),生产企业:Novartis Farma S.p.A.;4、硫酸氢氯吡格雷片(帅信)共五盒,规格 :75mg×7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123116,生产批号:B251103A2三盒(有效期至2027年10月)、B250601A2两盒(有效期至2027年10月),生产企业:乐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6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其提供涉案药品的相关购进销售资料,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未提供相关资料。 根据当事人经营者陈述,上述药品是其在诊所行医过程中认识的病人放在诊所里,因为这些病人与当事人经营者的年龄差不多都是七八十岁的老人,平时跟这些病人关系都处理的很好,他们生病时在医院或者药店买药后没有吃完的,觉得丢了太浪费,就放在当事人处。当事人诊所未接入医保统筹,未留存相关的票据。 另查,因当事人未提供涉案药品的购进销售记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本章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药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药品的市场价格计算。”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搜索淘宝等平台中上述药品的销售情况,每种药品分别选取3家线上药店,具体情况见下表: 类别 金额 名称 头孢克肟颗粒 苯磺酸氨氯地平片 沙库巴曲缬沙坦钠片 硫酸氢氯吡格雷片 线上销售原价一 9.9元/盒 21.3元/盒 42.5元/盒 5.8元/盒 线上销售原价二 8.5元/盒 24.9元/盒 43元/盒 6元/盒 线上销售原价三 15.8元/盒 35元/盒 33.8元/盒 7.7元/盒 销售平均价 11.4元/盒 27.1元/盒 39.8元/盒 6.5元/盒 药品数量 5盒 2盒 7盒 5盒 合计销售金额 57元 54.2元 278.6元 32.5元 总金额(货值金额) 422.3元 因销售原价(不包含平台和店铺促销活动),我局执法人员认定上述药品货值金额为422.3元。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理由,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1、没收头孢克肟颗粒五盒、苯磺酸氨氯地平片两盒、沙库巴曲缬沙坦钠片七盒、硫酸氢氯吡格雷片五盒;2、罚款6000元。 当事人未完全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条和《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医疗机构未按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设置专门质量管理部门或者人员、未按本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规定履行进货查验、药品储存和养护、停止使用、报告等义务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通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通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综上所述,结合自由裁量情形,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将当事人未完全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行为通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 1、没收头孢克肟颗粒五盒、苯磺酸氨氯地平片两盒、沙库巴曲缬沙坦钠片七盒、硫酸氢氯吡格雷片五盒; 2、罚款6000元。
6000.00元
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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