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台安家庄加油站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闫炳浩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0822MAD4TUTC79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平凉市灵台县中台镇许家沟村唐家河社66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灵)应急罚﹝2026﹞4-1号
6月30日,加油员陈俊芬在加油作业时未按规定穿戴防静电鞋服。以上事实违反了《加油站安全作业规范》(AQ3010-2022)“(4.2)作业区人员上岗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工作鞋。”的规定
决定给予警告,并处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0000.00元
灵台县应急管理局
2026-07-23
2
(灵)应急罚﹝2026﹞3号
2026年5月15日,灵台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灵台安家庄加油站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新入职员工聂金娟未见个人教育培训档案、未经考核合格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主要证据有聂金娟、闫霖晖询问笔录等证据资料。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的规定
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整改、处壹万壹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1000.00元
灵台县应急管理局
2026-06-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